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按时完成,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林权主体改革任务
对已完成主体改革确权任务的,要进一步搞好“回头看”,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列入应改范围而没有完成确权任务的,要通过积极协商、组织调度、调解仲裁和引导走司法程序等多种途径化解矛盾,在尊重群众意愿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家庭承包、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完成确权工作。对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陆续到期的,要尊重群众意愿重新落实产权。对采取股份制模式承包的,要落实股份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对集体统一经营的,要实行民主管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确权工作要在 5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进一步加快林权证发放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工作。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权证发放工作要在 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
三、全面完成林改电子档案建设
林改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历史记录,是今后解决林权争议、确保林权顺畅流转、促进森林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必须确保林改档案完整、准确。各县(区)要在完善纸质档案基础上,强力推进电子档案建设,要落实领导责任制,抽调精干人员,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电子档案建设。
四、进一步抓好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各县(区)要克服畏难情绪,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仲裁在解决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以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组织好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要全面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及其日常机构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林业仲裁员的培训,提高林业仲裁员的业务能力水平,促进林业仲裁队伍建设,确保林地承包仲裁的受理、调解、裁决工作有效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行业协会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服务、培训,提高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打造一批典型林业专业合作社,引导组建林业合作联社,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六、进一步拓展以林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险
继续加大以林抵押贷款调查研究力度,解决以林抵押贷款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不断提高以林抵押贷款规模,切实支持林农发展林地经济。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林业厅、财政厅、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扩大森林保险的覆盖面,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共同解决森林保险理赔问题,进一步降低森林经营者的风险。
各县(区)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林业部门为牵头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
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把明晰产权的收尾完善和林改电子档案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安排专项资金,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上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兴林惠民政策,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扎实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 4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