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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2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解决当前我市土地资源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一)优化产业结构,作好产业规划。各县、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要按照《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制定本县区“十二五”产业规划,确定“优先”、“鼓励”、“允许”、“限制”等级别的产业目录。市政府在土地指标分配上重点保障“优先”和“鼓励”级别的产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审核,统筹协调各类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二)实施园区差异化产业发展战略,实现产业均衡发展。各县、区要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农地向规模集中”的工作思路,在工业园区建设上要根据各自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实行差异化发展战略,实现各工业园区间的错位发展。要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园区合理布局,发展各有侧重,形成层次递进、产业互补、各具特色、协调发展的工业园区新格局。园区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国土部门要全程参与园区规划和项目布局安排。 

(三)整合利用低效利用土地和废弃地。大力推进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通过实施“退二进三”战略,盘活存量土地,整合利用低效利用土地和废弃地资源。要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将土地指标分配给重点项目建设,一般项目用地通过挖掘存量用地潜力解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二、严把土地供应关,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一)严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一是没有完成规划的园区不予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二是没有落实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三是项目没有落实的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严格控制供地标准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各园区产业目录的项目,不予供地;城市总体规划为非工业区的用地,一律不准进行改扩建;对产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单层厂房;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占地15亩以下的项目,一律进驻产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原则不予单独供地。在城镇建设用地方面,工业用地投资强度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在农村用地方面,倡导促进合村并屯和农民房屋集中成片建设,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 

 (三)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对用地指标1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政策,杜绝土地指标先供待用的闲置现象。同一企业在已取得用地,但项目未建设或已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再安排新的项目用地。 

三、严格监管,保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责任主体,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好本县区土地利用工作。国土部门是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监督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管,着力改变土地利用低效、粗放缺乏监管的现状,逐步建立规划控制、用途管制、计划钳制、门槛限制的土地利用监管格局。 

(二)加强土地批后供应的监管。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巡查,督促各建设单位按期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实行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开发的,一期开发量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二。工业用地受让方按合同成交价规定的10%缴纳保证金,经营用地按5%缴纳保证金,按时开工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按时竣工并验收合格的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另外50%。保证金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代市政府收取。用地单位未履约到位,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上缴市财政。 

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清理处置闲置用地,促使土地形成有效供给。每年的第二、四季度各开展一次批而未征、征而未用和土地闲置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全市通报,约谈排位在后两位的县区长,同时扣减下年度新增用地指标。闲置土地要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市政府对批而未用的土地进行强制分割,重新供应。 

四、落实鼓励措施,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一)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活动。对前三名给予用地指标奖励,并通报表扬。市政府每年从省国土资源厅下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拿出圈内土地30公顷、圈外土地10公顷指标作为节约集约模范县、区的奖励指标。 

(二)鼓励提高投资强度。对于投资强度、建设强度超过国家标准1倍以上且达产达效的工业项目,可以按缴纳土地出让金5%的额度给予专项补助。 

(三)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对于多层厂房建设项目,第二层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起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鼓励“城镇上山、工业上坡”。工业项目尽量安排在低丘缓坡上,减少征占耕地。对使用未利用土地的项目,县、区政府可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对用地单位进行补贴,用于宗地内基础设施建设。 

(五)鼓励二次开发,盘活存量土地。旧城区改造中的住宅用地部分按成本价上市。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自有工业建设用地进行二次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地下部分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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