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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8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本溪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4日

 

  (发至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溪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 65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通过畜禽禁养区划定与长效管理,调整、优化养殖场布局,对现有畜禽养殖业污染进行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敏感区域畜禽养殖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协调统一,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三、划定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环境状况要求,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严格划定标准,该禁则禁、宜养则养,合理控制划定区域。
  (三)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环境监管。
  (四)在依据充分和必要时,畜禽禁养区域可随法律、法规及区域边界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四、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本溪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
  五、划定范围
  划定范围为本溪市全市域,面积8413平方公里。具体包括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高新区。
  六、畜禽禁养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三)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范围执行。
  1.城镇居民区。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2.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包括城镇居民区以外的学校、医院、技术研发中心、工业园区等。
  (五)各县(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六)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详见附件)
  七、工作要求
  (一)畜禽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关停或责令搬迁。
  (二)各级发展改革、环保、农业、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及备案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三)在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切实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健康发展,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各级政府要根据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逐级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制定详细关停和搬迁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尽快完成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停、搬迁工作,使畜禽养殖业步入良性发展。
  (二)严格监管,强化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要建立巡查和上报制度,对畜禽禁养区养殖业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三)加强指导,稳步推进。环保、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指导和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于湿分离、雨污分流、废弃物还田等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要结合实际推广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

 

  附件:本溪市畜禽禁养区名录

 

 

附件:

本溪市畜禽禁养区名录

 

类型

禁养区域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老官砬子、桓仁水库、观音阁水库、南芬区水源、小市镇太子河、浑江输水河道、“引细入汤”输水工程细河取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为禁养区;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中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执行。

风景名胜区

本溪水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关门山景区、铁刹山景区、水洞景区、温泉寺景区、汤沟景区、庙后山景区、草河掌森林公园景区、大地森林公园景区、大石湖风景区、洋湖沟旅游风景区、湖里旅游风景区、盘龙山旅游度假区、五女山风景名胜区、桓龙湖景区、虎谷峡景区、大雅河漂流景区、枫林谷景区、东风湖旅游度假区、高程湖景区等景区区域为禁养区。

自然保护区

老秃顶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尚帽子省级自然保护区、本溪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本溪地质遗迹市级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平山白石砬子县级自然保护区、桓仁大凹岭县级自然保护区,以及桓仁刀尖岭县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禁养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本溪市中心城区、北台街道、桥头街道、火连寨街道、东风街道、卧龙街道、牛心台街道、高台子街道、思山岭街道、下马塘街道、高新区城区、蓝远名城生活区、悦澜湾生活区、歪头山铁矿和生活区、观音阁街道、草河城镇、草河口镇、草河掌镇、东营坊乡、高官镇、碱厂镇、连山关镇、南甸镇、清河城镇、田师付镇、小市镇、八卦城街道、二棚甸子镇、沙尖子镇、五里甸子镇、普乐堡镇、华来镇、木盂子管委会、八里甸子镇、古城镇、雅河朝鲜族乡、向阳乡、黑沟乡、北甸子乡等人口集中区域、各类产业园区、学校、医院等区域及外延500米范围为禁养区。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                                       (共印14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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