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6〕3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
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6日
本溪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为目的,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推进2016年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如期完成的原则。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要根据各自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棚改计划,严格执行,确保完成既定任务指标。
(二)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的原则。要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等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工作政策性、公益性强,各级政府要发挥组织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四)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要根据实际,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原地征收改造与异地回迁安置、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改造安置。
三、目标任务
本溪市2016年计划改造棚户区9827套,具体指标为:
(一)本溪满族自治县1810套,其中:天龙家园东南450套、本溪县城建局地块300套、本溪县气象局周边410套、城南热源周边108套、滨河东路71套、光明街北295套、腰沟10套、草河口镇166套。
(二)桓仁满族自治县230套,其中:桓仁县县城中心80套、铜锌矿150套。
(三)平山区2306套,其中:甲楼二期含向前街10号楼716套、桥头小城镇550套、千金路230套、千金2016年一期500套、千金2016年二期310套。
(四)明山区3995套,其中:威宁城中村1418套、红砖巷254套、荣山824套、育龙路东段211套、育龙路周边98套、育红社区小东沟246套、峪北山下街444套、牛心台500套。
(五)溪湖区984套,其中:华南危楼512套、103地质队234套、青石沟238套。
(六)本溪高新区502套,其中:华隆矿业120套、本钢尾矿库村86套、中央文化区266套、商贸城30套。
各相关县(区)要做好工作部署,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在9月底前完成总体任务的80%、10月底前完成90%、11月底前完成100%。
四、保障措施
(一)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县(区)可根据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需经市人大批准,列入财政预算,并由各县(区)财政承债偿还。
各县(区)拟向农发行申请棚改贷款的,以县(区)作为购买主体,并分别与农发行进行贷款对接;拟向国开行申请棚改贷款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代表市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市城投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各县(区)会同市城投公司做好与国开行的贷款对接服务工作,确保项目贷款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同时,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和市城投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司,通过产业基金模式为棚改项目进行资本金配套,对资金紧张的项目可积极开展合作。
(二)合理分配土地出让收益。征收后棚改腾空土地,原则上自求平衡,土地出让收益首先用于支付动迁安置补偿款。城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城市房屋征收改造。对由区政府组织资金征收的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市、区政府按3:7比例进行分配;对由市政府组织资金征收的项目,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市、区政府按7:3比例进行分配。
(三)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实行周碰头、月调度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各县(区)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上报,上报内容包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情况、开工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市棚改办将对项目整体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问责。
(四)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有效拉动房地产业发展,推进棚户区改造房屋的实体建设、货币安置及新型货币化安置,刺激住房消费、消化存量住房,满足居民多元化住房需求。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主要领导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完善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动员各方力量,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确定建设范围。各县(区)要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范围,组织编制好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包括在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和拟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同时,要对已建成的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列出清单,纳入三年规划,争取资金支持。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征收单位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协议核定安置补偿总额的1%进行列支。同时,要严格规范资金审查审核程序,审计部门全面介入,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确保项目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四)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 (共印16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6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