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
(一)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
土地出让前,出让宗地必须权属清晰、征收安置补偿落实到
位、完成征地拆迁、没有经济法律纠纷,由所在县(区)政府出具已提供净地和征收土地成本说明。
(二)严格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制度
1.出让起始价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经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委托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一般情况下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30%(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工程除外),并纳入供地方案。
2.成立本溪市房地产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房地产项目供地方案由市房地产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田树槐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隋显利、副市长刘旭东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国土资源、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组成。国土部门负责编制供地方案,由市国有土地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提交房地产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三)严格准入制度
对所有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供地。凡在我市拖欠土地出让金或在我市认定为有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竞买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在拍卖公告期限内,有两家以下报名的,拍卖活动终止。
(四)严格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拍卖时,竞买保证金设定为出让起始价的100%,溢价部分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交清全部价款。
(五)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的各项规定,所有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律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
二、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一)征收范围
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二)征收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让人)。
(三)征管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统一征收工作。市财政局是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缴监督和预算管理。
(四)征收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向受让人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以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2.受让人按照《通知书》要求,持《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业务,并持《通知书》及银行已受理的《缴款书》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完费手续。
3.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根据受让人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完费证明书》。
4.受让人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具的《完费证明书》,到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三、责任追究
(一)对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及不能提供《完费证明书》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对擅自办理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土地出让收入,或者隐瞒、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本溪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溪县、桓仁县、南芬区、本溪高新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管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委各部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国家和省机关驻市直属机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共印260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8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