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十三五”
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十三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十三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
“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创新体制机制,组织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切实搞好“十三五”期间全市农田基本建设,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防洪抗灾能力,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在总结“十二五”期间全市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农村工作的统一部署,把推动民生水利建设,发展现代农业作为重要任务,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继续通过“大禹杯”竞赛的形式,组织动员全市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大力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不断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为进一步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配套,加快解决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抓好防汛抗旱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深入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压采地下水计划实施,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源保护,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充分开发利用雨洪资源,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夯实农业和农村发展基础。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进一步健全多元投融资机制,调动各方面的投入积极性,加快建立健全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融资机制和稳定增长机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组织保障措施,强化全程督导检查,推动全市农田基本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重点考核各地区农田基本建设的机构设置、激励引导机制建立、地方财政投入、实施方案制定、工程计划执行及进度、目标责任、组织实施、项目库的建立和信息宣传工作等情况。
(二)工程建设管理。重点考核工程建设程序规范情况,考核监督检查、建设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竣工验收、工程建后运行管护、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三)筹资投劳。重点考核年度政府财政和社会资本的投入,组织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田基本建设工程投工投劳,鼓励和扶持农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成为各类农田水利及其他支农涉水项目的申报、实施、管护和受益主体等情况。
(四)资金管理。重点考核年度水利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水利非税收入征收情况,水利项目资金配套到位情况和水利投资拨付用于水利建设情况。
(五)绩效管理。重点考核农村饮水、水资源管理、节水灌溉、农田基本建设等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考核水利站、水利员、水管(库)员和农村水利工程等管理情况。
(六)工程效益。重点考核工程配套是否完整,规划建设目标是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是否实现最大化等情况。
三、评比办法
“十三五”期间,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从2016年开始至2020年结束。考核指标的统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全市农建“大禹杯”竞赛活动设县(市)区级政府先进单位4个(与省“大禹杯”先进单位不兼得);设乡镇(办事处)级政府先进单位15个。对先进单位的考核评选,采取各县(市)区互检和市农建办综合考核相结合,最后由市农建办领导小组审定。
四、奖励办法
年度全市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绩效考评先进单位由市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表彰。
(一)对市农建办的奖励政策。
丹东市夺取省政府农建“大禹杯”市级先进单位,市政府将奖励市农建办10万元。
(二)对县(市)区的奖励政策。
市政府农建“大禹杯”竞赛县(市)区级先进单位,设一等奖2个,奖励资金15万元;二等奖2个,奖励资金10万元。
(三)对乡镇(办事处)的奖励政策。
市政府农建“大禹杯” 竞赛乡镇(办事处)级先进单位,每个奖励资金10万元。
(四)资金使用。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补助,受奖单位可以从“以奖代补”资金中提取5%作为奖励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大禹杯”竞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提取25%用于补助农建工作经费,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工程补助。
市政府每年安排10万元用于市本级农建“大禹杯”竞赛工作经费。
五、取消评比资格的情况
出现以下情况的单位将取消本年度评比资格:
(一)未完成省、市下达计划任务的;
(二)重点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奖励资金使用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