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锦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精神,现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锦州市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锦政发〔2017〕60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短期出让到期续期的,需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具该地块近三年是否有改造意向的意见。
二、土地用途不符合现行规划,但三年内没有开发改造意向的,按10年续期。
三、土地用途符合现行规划且三年内没有开发改造意向的,可以续期到法定的最高年限。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