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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批而未供 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批而未供 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锦州市批而未供 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锦州市批而未供 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实现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和产出效率双提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象范围

  2010—2017年以来经国务院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批次、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目前尚未供地的批而未供土地;历年来已供地、目前尚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时间开发建设使用的供而未用土地。

  二、目标任务

  (一)批而未供土地。2010—2017年批而未供土地在2018年底供应比例要达到70%以上;到2019年6月底,全市所有批而未供土地力争基本处置完毕,或未供因素基本消除并达到可供地条件。

  (二)供而未用土地。到2018年底,全市供而未用土地通过采取消除动工障碍开工建设、收取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租赁等措施力争基本处置到位。

  三、方式方法

  (一)批而未供土地

  1.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对征地拆迁未完成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一协调,落实资金,明确责任,加大征地拆迁力度,严格按照程序实施征地。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要及时足额支付,限期完成征地拆迁,不能限期完成的要制定征地拆迁计划。

  2.加快规划落实。对于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尽快进行项目调整,重新落实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因无村庄规划不能供地的项目,要抓紧编制村庄规划。

  3.妥善灵活供地。对批而未供面积较小无法单宗出具规划指标,剩余面积小于0.5公顷的边角地、夹心地,与规划部门协调后可作为城市绿化、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用地,简化手续进行供地,用地主体确定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属的有关部门;面积大于0.5公顷的应安排与周边地块规划用途相同的项目使用。

  4.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对正在实施供地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协调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主动靠前做好服务,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手续,尽快实施供地;对基础设施等项目资金未到位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抓紧落实资金,完善配套设施,达到供地条件。

  5.加快违法补办。对未供先用的违法用地要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补办条件的,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道路、市政、教育、医疗卫生、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按有关规定处罚并执行到位后,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补办条件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处罚并执行到位后公开推向市场。

  6.加大以地招商力度。对补偿到位项目未落实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年活动,抓紧开展以地招商工作,限期落实项目;对项目落实到位的,及时推出土地;对一时难以落实项目,且政府已完成征收,补偿已到位,暂无用地意向者的地块,可依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按程序纳入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入库,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特殊用地等要完成供地。

  (二)供而未用土地

  1.未构成土地闲置。未超过约定动工建设期限的或虽超过约定动工建设期限但尚未满一年未构成闲置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及时掌握用地单位建设进度,督促项目抓紧动工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2.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满两年尚未动工建设的,要严格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闲置费;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两年以上的,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无法动工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对政府因素一年内能够消除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此类情况以补充协议为确认依据;对政府因素限期已消除但土地使用权人依然不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视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政府因素限期确实难以消除的,可采用协议有偿收回、安排临时使用、租赁等方式综合处置,此类情况以有偿收回协议或置换协议为确认依据。

  4.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5.因司法原因不能处置的闲置土地。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与相关法院的协商意见,待司法查封解除后处置利用。协商意见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视为处置完毕,此类情况以经批准的协商意见作为确认依据。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2018年7月15日前)。市政府召开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工作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每宗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逐批次、逐地块、逐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查清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的原因,建立台账,登记在册;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要说明具体原因及解决时限,并于7月15日前将调查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制定方案消化处置(2018年7月16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形成的具体原因逐宗制定具体消化处置方案,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消化处置到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按季度对消化处置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完善制度总结规范(2018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利用措施和消化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12月31日前,将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本次专项行动的主体,负责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结果制定解决方案并按时完结;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闲置的土地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形成案卷材料。

  (二)实施销号管理。对本次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建立销号管理制度,消化处置一宗、销号一宗。对消化处置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消化处置。

  (三)实行挂牌督办。对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例行督察发现的,目前尚未整改到位的闲置土地以及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两年以上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进行公开曝光,进行挂牌督办,并定期公布消化处置进展情况,督促限时完成处置。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对隐瞒不报、处置不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企业恶意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处置完毕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五)建立奖惩制度。市政府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对消化处置有成效的单位奖励一定数额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消化处置缓慢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应书面向市政府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承诺完成时限,同时核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农业、林业、城监、规划、经合、法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我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难点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凝聚合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和积极主动的作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各地消化处置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要适时选择一些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动工时间两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典型闲置土地进行无偿收回并跟踪报道处置进展情况,起到强大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的用地氛围。

  (三)健全机制,务求长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科学合理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将指标优先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使用好的县(市)区,落实到可以顺利实施征地拆迁和动工建设的地块上;要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科学性和合理性,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工作机制。

  附件:锦州市批而未供 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锦州市批而未供 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杨 林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汪 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 海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王英超 凌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黄永辉 义县政府副县长

      金 臣 北镇市委统战部部长

      冯玉明 黑山县政府副县长

      陈志强 凌河区政府副区长

      张 强 古塔区政府副区长

      何 辉 太和区政府副区长

      刘海成 松山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 弛 滨海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计晓秋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张宝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福友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 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闻 成 市环保局副局长

      程学祥 市住建委副主任

      乔 利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 阳 市农委党委委员

      姚彦林 市林业局副局长

      鞠延东 市城监局副局长

      陆红玉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明哲 市经合局副局长

      尹宏伟 市土储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吴海(兼),办公室副主任马斌(兼)。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对成员进行调整。联络员:周安平,联系电话:2910013。

  文件解读链接:《锦州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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