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锦州市园区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园区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锦州市园区建设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锦州市园区建设年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产业园区建设的总体部署,为落实好省产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产业园区建设提质增效,继续深化园区创新发展,发挥园区在全市经济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实现园区开发开放总体水平不断提升,力促全市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秉持“五大发展理念”不放松,紧紧围绕“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认真落实省产业园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新一轮东北振兴为有利契机,以新旧动能转换为切入点,不断创新和完善园区体制机制,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激发园区发展活力,形成布局合理、链条完善、规模适度、特色鲜明、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和现代化产业园区。为全市经济不断提升打造新增长极,为我市建设辽西区域中心城市开创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园区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园区运营公司市场化运作能力显著提高。园区开发开放活力明显增强,优惠政策趋于完善,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区域合作与对口合作成果显著。园区整体布局和产业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开发强度和经济效益显著提升。盘活存量土地,清理僵尸企业,园区物业管理逐步正规。产业集群不断壮大,特色园区逐步形成。县域省级产业园区地区生产总值不低于所在县(市)地区生产总值的40%,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全市产业园区地区生产总值不低于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30%。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园区改革。

  1.进一步精准发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与市场完全对接、充满内在活力的产业园区发展新体制、新机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全市先导区,围绕“小政府、大服务”管理机制、独立的开发运营机制等提升园区市场化运作能力方面,力争为全市产业园区创新发展做出示范、探索经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加快完成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修编调整。要强化规划意识,坚持规划引领,做好园区发展蓝图设计。要坚持多规合一,将科技信息、生活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园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明确,功能互补;产业规划要做到主导产业明晰,空间布局合理,准入条件明确。(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

  3.深入推进“管委会+公司”运作模式。处理好管委会和园区运营公司关系,将市场运作职能全部划归园区运营公司。管委会和园区运营公司要签订年度建设责任书,确保管委会宏观管理职能发挥作用,确保公司运营独立、目标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股园区运营公司。鼓励聘任有一定投融资经验、公司运营经验、市场风险防控经验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园区运营公司。(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资委)

  4.深化园区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落实省级、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全面享受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各产业园区依托园区内企业服务中心,不断强化“一站式”服务,落实“见章跟章”“绿色通道”制度,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园区项目审批工作,切实优化园区审批环境,为企业和项目提供高效、全面、快捷服务。探索园区科技企业行政事业“零收费”制度,提高园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吸引力。〔责任单位:市审批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增强园区开发开放活力。

  1.做好资金争取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积极争取“双创”平台建设、“动能转换平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提高对外合作能力。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精神,加强园区与江苏省先进园区的对口合作。积极寻求合作切入点,在园区体制机制、“公司化”运作、产业合作、政策共享、优势互补、“飞地经济”、人才交流等方面寻求突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3.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制定符合园区发展需要的招商政策。加强招商奖励政策的研究制定,引导和鼓励全民招商。适当在税收、贴息、土地出让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企业优惠,确保“园内”“园外”政策有别,“园内”政策更优惠。〔责任单位:市政府研究室;配合单位:市经合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三)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加强产业园区以“七通一平”为标准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开发强度,实现建成区面积逐年递增,为引进项目落地创造条件。要加快实施园区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不断完善园区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实现园区功能齐全、绿化美化、便民宜居。积极开展园区“孵化器”功能建设,吸引技术和人才。(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四)盘活存量土地。

  1.盘活闲置土地。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加强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盘活力度。在项目入园合同中明确投资强度降低和土地闲置处置措施。跟踪企业运营,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国土局)

  2.清理僵尸企业。健全“僵尸企业”应对机制,针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进行企业年报,且处于失联状态的企业,安排专人核实登记,将清理工作纳入常态。各产业园区年度清理僵尸企业要达到一半以上。(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充分发挥园区运营公司市场化运作功能,大力发挥资源统筹和“以商招商”的优势,积极吸引投资。加强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系统性,强化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招商,招商工作要向关联度高、配套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倾斜。加大招商宣传力度,对投资指南、招商项目册等宣传资料组织精美包装。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确保招商信息实现动态更新和网络查询。(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经合局)

  (六)进一步优化园区营商环境。

  牢固树立园区依法建设和管理意识。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程序,依法管理园区企业。各产业园区要因地制宜制定园区管理办法,规范企业行为,履行相关承诺,依法征收企业税费,保障企业应有权益,确保安全生产。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八个凡是”要求,打造依法合规、政策最优、交易成本最低的一流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软环境办;配合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园区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

  园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应加强与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沟通,主动接受行业部门对园区建设的监督指导。依法加强园区经济运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建立顺畅的数据调度机制,对虚报、瞒报、漏报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突出重点。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园区建设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主体,层层传导压力。各县(市)区要把园区工作纳入县域经济和城区经济工作重点,围绕园区做大做强,优先考虑资金筹措,土地供应,政策制定,确保园区建设年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良好效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制定目标,明确责任。

  各产业园区要围绕本方案制定任务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对照任务目标,制定有效措施,划定工作时限,形成任务分解方案,并报市园区办备案。要统筹协调,平行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瞄准任务目标,切实把任务明确到责任人、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各产业园区管委会)

  3.加强考核,落实奖惩。

  依据国家、省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产业园区评价考核体系,本着不重复、全覆盖的原则,加大对产业园区建设的督导力度。对在园区建设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政府将给予必要的资金奖励。对在考核中发现的责任不落实、制度不执行、相互推诿、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责任单位:市园区办;配合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考评办、市财政局)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市、县两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园区创新发展、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优惠政策出台、软环境提升等重大事项的宣传和报道工作。积极向社会推介园区建设成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积极宣传园区优秀企业,提高园区特色企业的知名度,营造浓厚的亲商、营商氛围。(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宣传部门)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