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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凌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8-12-2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凌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锦凌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锦凌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

 

  为了切实做好锦凌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及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锦凌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基本政策和补偿标准。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保障水库建设整体推进,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依法确定补偿标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四)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五)依法办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主席令第28号);

  (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

  (三)《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四)《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年);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

  (六)《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

  三、补偿范围和补偿原则

  (一)补偿范围

  1.水库建设需征收的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树木、青苗、专项设施等列入补偿范围。

  2.2008年12月31日省政府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锦凌水库建设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之前,在水库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内的实物量予以补偿,以后发生的一切实物量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搬迁及个人财产补偿

  1.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根据其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等情况,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参照补偿标准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果树等按照规定的标准补偿。

  3.大棚看护房参照偏(仓)房的标准补偿。

  4.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5.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6.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征收并给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1.项目法人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2.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与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3.农村移民在省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4.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四)专项设施补偿

  1.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2.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计算。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2.征收农民宅基地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对宅基地中种植蔬菜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邻近菜地的标准补偿;对用于建造房屋和其他用途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邻近一般旱地的标准补偿。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补偿:

  (1)土地补偿费标准

  Ⅰ.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Ⅱ.征收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Ⅲ.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

  (2)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4、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耕地,按占1年补2年,占2年补3年产值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三)个人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及附着物平均补偿标准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规定,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照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的重建价格计算;农副业设施补偿费,按照原有设施状况、规模和标准计算。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2.林木、果树平均补偿标准

  (1)林木根据树种、树龄和疏密程度按亩补偿,零星树木根据树种和树龄按株补偿。

  (2)果树根据树种和树龄按株补偿。

  3.其他不可预见的附着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搬迁及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包括移民搬迁运输、医药补助、误工补助、搬迁损失和临时住房补贴等。

  2.过渡期生活补助费400元/人。

  (五)农村集体经济补偿费

  农村集体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与农村个人补偿标准相同。

  (六)乡村企业单位补偿费

  乡村企业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与农村个人补偿标准相同。搬迁运输费按房屋面积80元/平方米计算。误工补助费按3个月平均工资补偿。停产补助按3个月利税的70%补偿。

  (七)乡村事业单位补偿费

  乡村事业单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与农村个人补偿标准相同。搬迁运输费根据所需搬迁的具体实物量确定。

  (八)公共设施恢复费

  农贸市场按原有的设施数量和规模标准进行补偿。

  (九)小型水利设施补偿费

  小型水利设施是指国家投资建设的机电井、方塘、提水站等,根据水利设施实际情况及利用程度给予补偿。

  五、移民安置

  (一)主要安置方式

  采取以土地为依托,以农业安置为主,多渠道安置的方式。

  1.异地集中安置

  在土地资源丰富且安置容量较大的北镇市青堆子生态农场、新立农场等地建设移民新村,为移民提供能够满足生活与生产需要的土地,并尽量以原村组为单位进行安置。

  2.后靠安置

  利用水库淹没线以上剩余耕地或新造耕地,通过环境容量分析,将移民就近安置到本村或临近村,也可以就近安置到临近乡镇。

  3.分散安置

  将移民分散安置到我市耕地、交通、社会治安等环境比较优越的村屯,既可以是本乡、本县,也可以是其他县乡。

  4.一次性货币安置

  根据移民自愿的原则,将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发给移民个人。

  (二)人口确定

  1.截止到与移民户签订移民安置和补偿协议时止,淹没区内的下列人员可列入水库移民人口:

  (1)按计划出生、合法结婚、依法收养的人口;

  (2)复员退伍、大中专院校毕业、劳教劳改回原籍的人口;

  (3)原籍在淹没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劳教劳改人员。

  2.下列人员不列入水库移民人口:

  (1)无房屋又无耕地的“空挂户”人口;

  (2)插入老居民户的非正常迁入人口;

  (3)在当地居住的无本地户籍的人口;

  (4)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口。

  3.移民户的认定:

    1)移民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户口簿为准;

  (2)在户口簿上未体现分户,但实际已分户生活并符合正常分户条件、村民公认的,经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后可以认定分户;

  (3)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分别立户的,按照一户给予认定;

  4)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老人和残疾人员可以与其赡养人或法定继承人合并立户。

  (三)住房建设

  1.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2.移民可以选择下列建房方式:

  (1)移民自行建房,由安置地政府统一划拨宅基地,并负责解决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将淹没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费按标准兑付给移民。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社会救济人口、特困户移民,可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2)由政府统一划拨宅基地,统一建造住房,房屋单价与补偿单价基本相同。

  (3)移民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政府可将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宅基地补偿费支付给移民,不再划拨宅基地。

  3.农村移民新建住房,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1)安置地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2)安置地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3)安置地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根据农村实际和移民意愿,可适当扩大宅基地面积,超出现有规定宅基地面积的部分计入承包地指标。

  4.农村移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移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移民户除父母身边留1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按照移民户的认定原则准许分户的;

  (4)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5.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四)征地补偿方式

  1.移民土地被征收后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在安置地为移民重新分配耕地,使移民拥有与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

  2.如果移民安置后不能拥有与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则可以通过发展其他农业生产等方式解决。

  3.移民选择一次性货币安置,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移民,不再分配土地。

  (五)优惠政策

  1.免收户口管理费、城市增容费;移民搬迁建房免收耕地占用税、市级以下土地管理费;移民搬迁买房免契税等税费。

  2.移民搬迁后,供水、供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免收有关安装费用。

  3.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需办理的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简化程序,从速办理。

  4.移民及其子女就学、招工和参军等方面应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5.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金,在新农村建设、农业开发、扶贫、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土地治理等方面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六、移民后期扶持

  (一)扶持范围

  后期扶持的范围是具有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扶持期内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生不增,死要减”的政策,核减的后期扶持资金纳入当地项目扶持。

  (二)扶持标准和扶持期限

  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扶持。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扶持方式

  1.资金直接扶持

  对于锦凌水库的原迁移民,按季度直接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

  2.项目扶持

  按照国家有关移民政策,对锦凌水库的移民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

  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以及各类政府

  性基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支持库区和移民集中安置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七、附则

  以上移民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附件:锦凌水库工程征地及移民补偿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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