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锦州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190号)精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发展用地,就我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地价”)调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
(一)区片地价应当随经济社会发展定期调整;应当充分体现被征地农民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实行同地同价,维护公平;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区片地价调整要兼顾历史价格的延续性、市际间以及区际间的平衡性,统筹考虑社保安置、就业等多渠道措施,推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三)区片地价关系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调整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意见。
二、调整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和现行区片地价实施情况,按照区内一致性和区域差异性原则,对区片范围做个别调整。调整时要充分考虑与原有区片地价相衔接,不能因区片范围变化,致使区片地价低于原有标准。
(二)根据近6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原则上各县(市)区区片地价上调幅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具体区域的上调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测算确定。
(三)区片地价是指法定征地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含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原则上是本区片范围内实施征地的指导价格。最低区片地价不低于3万元/亩。
(四)充分考虑新的区片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解决问题的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过渡。
(五)调整的技术性工作,各县(市)区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辽宁省征地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技术方案》(辽国土资发〔2015〕200号)执行(文件另行下发)。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组织、动员部署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区片地价调整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为组织领导好我市区片地价调整工作,市政府成立由王功生副市长为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锦州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技术指导工作。
(二)县级调整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各县(市)区在原有区片地价成果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合理划分征地区片,科学测算区片地价,将调整初步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级平衡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县(市)区的区片地价调整初步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区片划定、区片地价调整、区片平衡衔接等内容,并向各县(市)区反馈审核意见。
(四)成果听证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
各县(市)区根据市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初步结果,并按规定进行听证。根据听证意见完善后,由县(市)区政府将调整成果报市政府。
(五)批准公布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
市政府将辖区内调整成果汇总后批准公布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片地价调整成果在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上长期公布,做到信息公开,便于百姓查找。
从2016年1月1日起原则上实施新调整的区片地价。新的区片地价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征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未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按新的区片地价执行。
附件:锦州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锦州市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王功生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汪 涛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土储中心主任
张凤民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张 昊 黑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忠宝 北镇市委常委
王英超 凌海市政府副市长
杨雪辉 义县政府副县长
丁宝建 古塔区政府副区长
王丹丹 凌河区政府副区长
张佳恒 太和区政府副区长
于香泉 滨海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谢 丽 松山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陆正伦 市发改委主任
闫 哲 市农委主任
刘旭东 市财政局局长
李富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旭明 市统计局局长
马 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马斌(兼),联系电话:29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