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企业闲置资产盘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拓展项目落地新空间,促进有效投资,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营口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和企业参与并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闲置资产盘活利用,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企业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尊重企业意愿,规范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2.以政府为主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协同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困扰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突出问题。
3.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形式多样的盘活模式,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4.坚持分类处置。对企业的各类闲置资产和存在的主要困难进行分门别类,分别制定处置方案,增强闲置资产盘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依法依规推进。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规范相关司法程序,扎实开展闲置资产盘活工作,同时确保社会稳定。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建立,盘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经过三年动态调整盘活,闲置土地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投入产出水平明显提高,企业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得到有效集约利用,烂尾楼基本投入使用。
(四)盘活标准
1.闲置土地盘活标准
(1)开工:附开工照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收回: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3)置换: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附置换协议、有关用地手续及土地出让合同。
(4)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闲置厂房盘活标准
(1)自主盘活闲置厂房:企业恢复生产。
(2)闲置厂房的再利用:嫁接项目开工建设。
(3)出租、出售闲置厂房:签订出租、出售合同且租金和出售款全部缴清。
3.闲置楼宇盘活标准
(1)自主盘活闲置楼宇:楼宇恢复经营。
(2)闲置楼宇的再利用:嫁接项目进驻并正式运营。
(3)出租、出售闲置楼宇:签订出租、出售合同且租金和出售款全部缴清。
4.烂尾楼盘活标准
恢复建设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二、工作措施
(一)统筹建立全市闲置资产统计库
1.市国土资源、工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快建立图数一致的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和烂尾楼数据库,保持数据的现势性、真实性与准确性。细化闲置资产“户口档案”,明确盘活等级,详细标注资产类别,项目特点、闲置原因、自身优势等相关信息,定期更新录入,强化动态管理。
2.现存各类闲置资产数据全部并入全市闲置资产统计库,新项目落地所需要素优先与统计库数据比对。鼓励企业及时将新增闲置资产信息纳入营口市闲置资产统计库管理,优先享受本意见政策支持条款。
(二)科学建立闲置资产处置市场运营机制
1.闲置资产处置运营要与全市产业发展定位和生态系统建设有机结合, 坚决杜绝我市已明确禁止和淘汰的产业项目利用闲置资产变相违规建设。
2.引进闲置资产主力运营商,系统处置各类闲置资产。特别支持在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和烂尾楼等闲置资产具有较丰富经验和较强处置能力的资产运营企业入驻营口。资产运营企业应具备既能够直接协调对接企业接受闲置资产,又能够为闲置资产提供在境内外进行分类招商平台的能力。
3.规范闲置资产业主企业准入管理。一类引导注销。指导无经营意愿、符合注销条件的企业通过一般程序注销和简易注销退出市场。二类引导放活。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仍有经营意愿的企业,引导其做好年报补报工作,再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三类联合吊销。针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且未报税企业,工商部门抄告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提请吊销。
4.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信用激励与约束作用。对在闲置资产处置盘活过程中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及时在部门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营口”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级信用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依法依规对其综合采取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三)加快闲置土地处置
1.征缴土地闲置费。净地出让后,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未超过两年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2.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后,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3.属于政府毛地出让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地区应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动迁计划,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达到基本动工开发条件后及时交付企业开发建设。对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其它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亦应尽快消除障碍,及时交付企业开发建设。对确实无法交付土地的,各地区应商开发企业予以收回。
4.对因政府融资平台原因闲置的,由融资平台所属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涉及土地抵押的,制定还款计划,抵押权解除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
5.闲置土地涉及司法查封或者因涉案查封等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司法机关研究制订相关措施落实处置工作。
6.金融机构抵债土地闲置的,限期还款,抵押权解除后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
7.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开发意愿或者不具备继续开发能力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提高闲置厂房使用和再利用率
1.对企业长期闲置厂房的所在土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依法依规收回。
2.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嫁接改造”,在不改变原有闲置厂房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招商引资、对口合作、科研成果转化、引进先进工艺设备等方式,新上项目或扩大产能,自主盘活闲置厂房,提高闲置厂房使用效率。
3.对企业没有自主盘活意愿的闲置厂房,引导企业对闲置厂房依法进行出租、出售,也可以通过政府平台对有效的闲置厂房进行承租、收购或引入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建设一批投入小、见效快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和物流仓储等设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4.企业要配合做好厂房转让和出租。要合理确定价格,不虚高价格,并做好产权变更手续办理等工作。
5.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闲置厂房的推介宣传力度。 主动对接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机构,通过上门推介、主动邀约等形式积极宣传推介。聘请一批所在地区创业有成的市外、省外的企业家作为招商顾问,现身招商,强化以商引商。
6.各地区要主动与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法院等部门对接,加大闲置厂房土地司法处置进度,紧盯接手企业,主动介入服务,加快办理资产过户、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等手续,加速闲置厂房从“盘”到“活”。
(五)用好闲置楼宇立体空间
1.加大政策扶植力度,针对自持经营的楼宇主办方和引进大企业、总部企业、龙头企业的楼宇,在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2.全力推进招商引资,通过调整重组、腾笼换鸟,筛选出一批兼具发展空间和辐射效应的重点楼宇,开展中介招商,以商招商。
3.扶植入驻企业发展壮大,各部门全力做好楼宇入驻企业的服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开辟楼宇办事绿色通道,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时效。
4.打造特色品牌楼宇,通过产业定位,打造专业楼宇,产生聚集效应,逐步形成一批金融楼、科技楼、中介服务楼、文化创意楼等特色商务楼。也可在楼宇内进行模块切割,分层、分室进行分类利用。
5.楼宇业主应配合政府做好楼宇产业共建工作。楼宇业主应完善楼宇载体功能,提升楼宇自身硬件设施水平,结合入驻企业商务办公需求,通过楼宇外檐美化,商务配套设施引进,提升楼宇品质和对外竞争力。
(六)大力整治烂尾楼
1.限期自行处置。烂尾楼业主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烂尾楼自行治理方案,并限期完成治理。
2.强制性代理处置。在项目业主不自行处理烂尾楼时,政府可强制性指定代理人(也可以是政府成立的专门代理机构)代为处置(续建)等。
3.符合收地情形的,政府依法无偿或者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4.新项目禁入。凡有烂尾楼的项目法人未解决停缓建问题的,不得进入土地市场参与土地竞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行政审批、住建、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其办理新项目手续。
5.支持项目合作开发。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等要求的,烂尾楼项目单位可引入有资金实力的参联建方进行合作开发、续建。不符合现行规划、建筑安全或市场需求的,对项目进行拆除重建。烂尾楼项目单位应全力筹集项目后续开发资金,盘活烂尾楼。
三、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税奖励政策措施支持
1.鼓励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引进投资者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基础上,按企业闲置厂房(土地)转让过程中,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所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地方贡献收入的50%奖励给出让或者受让企业。
2.对出让方厂房(土地)在闲置期间所发生的以前年度陈欠税款(仅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产生的滞纳金,由出让方或者受让方代替出资在转让过程中一次性清缴所形成地方贡献收入(含本级财力部分)的100%奖励给出让或者受让企业。
3.对厂房(土地)多年闲置或陷入经营困境停产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自兼并重组完成后的当年起两年内,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4.主城区范围内招引市内外企业采取收购、租赁闲置资产形式新建工业投资项目,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仅指设备、软件投入)的3%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再按项目的地方财政贡献比例另行规定奖励,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执行。
5.享受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税即征即奖政策。
6.对主城区范围内招商的企业采取收购、租赁闲置厂房等形成的投资项目,其中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可享受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政策。
7.在政策期内奖励资金由所在地区统一兑现,市级财政将应承担部分年终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对各地区进行财力补助。
(二)落实用地和规划保障
1.对已完成开发的闲置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国土会同住建等相关部门同意,允许进行分割转让。
2.对盘活利用后的工业用地,土地因生产经营需提高容积率的,经部门批准可通过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免收土地价款。
3.对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不改变原厂房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改造投资、增加用地容积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引导金融支持
1.对盘活利用闲置资产的企业、项目,优先给予政府投资基金、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融资支持。
2.各金融机构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授信评估,加大授信额度,优先安排贷款,为项目建设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保障。
3.对涉及兼并重组中划转的贷款,相关金融机构要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金融服务政策。
(四)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政策
1.鼓励市内外优势企业对本市停产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企业通过资产买卖形式进行兼并重组过程中发生涉及房产和土地过户的,按扶持政策第一条“加大财税奖励政策措施支持”政策给予奖励。
2.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的兼并重组,股权转让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给与地方贡献收入50%的奖励。
(五)鼓励集中收购、运营闲置资产
1.闲置资产运营商来营投资,除享受我市现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外,对符合高管身份的运营商管理人员子女在就学方面给予最优支持政策。
2.加快招引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平台集中收购或托管本市厂房,鼓励支持企业“协议退出”、“协商置换”等途径腾退厂房、楼宇和烂尾楼,进一步稳定不动产交易市场。
(六)优化审批服务
1.优化企业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审批事项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管理和便利化登记,避免互为前置条件,精简转让流程,从简限时办理。
2.依法简化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四、机制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市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各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各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4个专门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工作组(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组(市国土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闲置厂房处置盘活工作组(市经信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闲置楼宇和烂尾楼整治盘活工作组(市住建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相关工作组要做好所负责板块的总体设计、滚动计划、分类处置措施、任务分工及板块任务落实考核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做好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协调、指导、考核、监督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全力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盘活处置工作,按照市领导小组和各专项工作组制定的专项处置盘活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深入开展,着力形成线块结合、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二)严格管理程序
1.实行定期常态化调度。市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调度推进会,各专门工作组和各地区分板块、分条线汇报工作进展、任务完成比例和具体实际问题等相关情况。市领导小组不定期分板块召开拉练会,统筹推进盘活利用工作,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突出重点管理。重点推进关系民生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规模较大的闲置资产的盘活处置,建立健全分管副市长联系督办、专门工作组组织协调、属地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研究制定“一户一案”,定期协调推进,确保“挂号销号”、“闲置清零”。
3.强化督查考核。市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查,及时汇总、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审核,相关结果纳入对各地区的年度绩效考核。严禁企业通过变相过户(转让、拍卖)、逃废债等方式申报本政策奖励,一经查实,相关奖励即刻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市直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4.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在相关政策执行上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界定政策执行范围,防止落后产能、高污染等企业借壳利用闲置资源。对关系民生的闲置资产处置在政策执行方面要有所侧重,对确实急需要素进行合理转型和优化升级的企业给予资源配置空间。充分发挥相关扶持政策所体现出的政府推动作用。
5.严控再次闲置。严格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科学确定拟供应土地的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置及低效利用现象。同时,要严格按照产业规划,考察新引进企业资产状况、研发能力、产品质量、市场前景、品牌优势等指标,有效激发资产效能。闲置楼宇和烂尾楼整治避免出现二次闲置。
6.进一步强化处罚和约束机制。对三年内未能如期完成清理盘活工作任务的地区,在未完成清理任务之前,上级不予审批类似土地征用、固定资产投资立项,不再享受上级类似项目扶持政策。对未能按期完成清理盘活任务的企业和法人,在未清理消化完成之前,不再享受税收等政府扶持政策,并采取吊销、查封、扣押、拍卖、诉讼等税收保全及工商处罚措施,加大对以前陈欠或新欠税款及滞纳金的清理追缴力度,同时不准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荣誉表彰评选。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为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