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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8-12-2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河东管委会)是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对库存商品房的数量、区位、价格、户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市政府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2016年要实现商品房销售同比增长10%,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各城区政府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制定拟供地块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商品房建设面积。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超过动工开发期1年、不满2年的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超过2年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扩大购房需求。农民工进城购房并办理落户手续或办理居住证的,在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平等的市民化服务。农民工子女办理居住证的,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工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可提供上一年度在银行个人账户流水单作为放贷银行考核其收入与还款能力的主要凭证。

五、举办房交会,鼓励团购。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房交会。房交会期间,对购买参展楼盘的住宅和非住宅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在每次房交会前制定。文圣区(河东管委会)、辽阳县、灯塔市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房交会,在市政府房交会政策的基础上可自行制定优惠政策及措施。非房交会期间团购商品住房超过100套的,可享受上届房交会优惠政策。

六、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对居民在一年内卖旧买新,新房价格高于旧房的,市、区财政按受益比例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50%给予补贴。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此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开发项目位于我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其他地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对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执行1%的契税税率;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1.5%的契税税率。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执行1%的契税税率;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2%的契税税率。

(六)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

八、拓宽非住宅和住宅使用功能。对众创空间、创客中心设在集中办公区楼宇内的,实行住所报备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九、扩大公积金缴存额度和覆盖范围。积极拓宽公积金缴存范围,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均要缴存公积金,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同时,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

十、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我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职工所在单位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我市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

(三)我市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同时申请提取职工(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上述政策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十一、各商业银行要合理确定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执行适度首付比例;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十二、支持开发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根据企业信用品牌情况下调按揭保证金比例。

十三、减轻开发企业负担。

(一)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对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

(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流程,开辟绿色窗口,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法定审批时限和标准,向社会公开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未能办结的,允许企业履行下一步相关手续。

(三)房地产类的建设项目对周边不产生环境影响的,对其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明确在运行期没有污染物总量排放或污染物总量不排放外环境的,对其可以不进行总量确认。充分利用该区域现有的监测数据,在基本满足环评要求的条件下,可不对现状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在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中,验收管理部门不再组织监测方案的评审及批复,改由监测部门组织内部评审确定实施。

十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要严格按规定实行市场化招标,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完成工程设计、招标、施工和验收工作。各公共服务企业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审批、验收要有时限。

十五、大力推行棚户区改造市场化、货币化、分散化(简称“三化”)安置。坚持棚户区改造“三化”安置政策,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原则上不再建设回迁楼。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安置用房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

十六、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商品房的,住房维修资金缓交50%,在房屋交易时补交剩余50%。 

十七、加强河东新城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加快新城区和新项目周边的道路、电力、排水、供暖、通讯、公交、运输、垃圾储运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医疗、商业、娱乐、餐饮等资源配置,提升新城区的城市品位,丰富新城区的城市功能。

十八、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努力提升产品品质,不断优化环境,完善配套服务设施,主动适应新形势下的房地产销售市场需求。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下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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