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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辽市政办发〔2015〕80号

 

 

关于印发辽阳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

辽阳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尽快解决我市农村贫困群众居住困难问题,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5〕40号)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辽宁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辽保居发〔2015〕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民解困为宗旨,以加快解决我市农村贫困群众住房安全问题和逐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标,统筹全市城乡居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帮扶力度,切实做好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县(市)区政府要从组织领导、资金政策、资源整合上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搞行政性强制命令。

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农户和危重房屋改造工作,统筹安排、分期推进、稳步实施。

3.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改造户的选择要侧重有条件、改造需求最迫切地区,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符合当地实际和群众承受能力的最基本的安全适用、经济节能住房,不加重群众负担,不搞形象工程。

4.统筹兼顾、合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农村救灾救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村庄环境治理工作相结合,统筹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形成合力加以推进。

5.规范建设、强化监督。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规范建设管理程序,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成为阳光工程、民心工程、放心工程。

二、改造范围和任务

(一)改造范围。2015年全市涉农县(市)区均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市、县(市)区政府已明确的移民扶贫村、城中村、城边村、土地增减挂钩村除外。

(二)改造任务。12月底前完成省下达给我市的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813户(抗震改造600户),其中:C级危房改造313户,D级危房改造500户,建筑节能示范118户。具体分配指标如下:

辽阳县:450户(抗震改造334户),其中:C级172户,D级278户,建筑节能示范65户。

灯塔市:190户(抗震改造140户),其中:C级73户,D级117户,建筑节能示范28户。

文圣区:27户(抗震改造20户),其中:C级10户,D级17户,建筑节能示范4户。

太子河区:70户(抗震改造52户),其中:C级27户,D级43户,建筑节能示范10户。

宏伟区:76户(抗震改造54户),其中:C级31户,D级45户,建筑节能示范11户。

三、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2015年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要求。

(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省政府根据下达各地的危房改造任务数,对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0.5万元;对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万元;在此基础上,将节能示范户补助提高0.25万元。市、县两级进行配套补助,其中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0.5万元(市级0.15万元、县级0.35万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万元(市级0.3万元、县级0.7万元)。

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危房户均不低于2.2万元;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危房户均不低于2万元;其他贫困户D级危房户均不低于1.8万元;各类被补助对象的C级危房户均不高于1万元。

四、改造方式及标准

(一)改造方式。农村危房改造以各县(市)区为主导组织实施,以农户自建为主。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市、县两级共同鉴定为C级的住房,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应修缮加固;对D级住房,则拆除重建,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县(市)区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组织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准化住宅设计方案,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

(二)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烈度设防标准。原则上,改造后农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县(市)区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编制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

五、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11月底前)。

各县(市)区政府将所承担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街道)、村、户。开展危房和贫困户的调查统计、受理申请、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和危房改造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二)农房危险等级鉴定和项目建设阶段(2016年6月10日前)。

1.各县(市)区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到户,市、县(市)区政府共同深入改造户现场开展危房鉴定工作(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前)。

2.各县(市)区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并做好相关村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做好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手续的办理及项目建设的监督审计;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指导与质量监督,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从严把关,重点加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工程的监管;完善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10日前)。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6月10日至30日)。

1.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2016年6月中旬完成危房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进行信息录入,将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省要求,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的目标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省政府补助资金、市、县(市)区政府补助资金和农户自筹资金组成。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同时,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市、县(市)区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使用管理。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要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三)工作经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经费,用于保障改造工作的日常支出,具体包括:农村危房情况调查指导、召开会议,规划设计,监督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检查与验收,档案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拍照和信息录入等。

七、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及统计上报工作,组织鉴定农村房屋危险等级,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推广建筑节能材料和技术。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和改造计划,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的筹措落实、统筹分配和使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和改造计划。

市民政局:负责农户身份认定、统计,配合制定实施方案和改造计划。

市扶贫办:负责移民扶贫建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损毁房屋建设修缮、材料采购、资格认定、资金使用等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负责领导和工作部门及联系人,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开展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衔接。

(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市)区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可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者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者有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作好记录。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同时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三)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原则,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乡镇联系单位的驻村工作队要积极参与民主评议与入户审核等过程,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要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四)加强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各县(市)区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确保建档一户,录入一户,防止年底集中录入。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提高录入数据质量。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的有关要求,补充完善调查信息,并对已录入信息实行年度更新。未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的危房,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对于已改造危房,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将按照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自动更新响应的信息。

(五)推进建筑节能示范。辽阳县、灯塔市要各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每户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屋面、外墙、地面或门窗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近年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制定和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方案和措施,充实技术服务力量,加强技术指导与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及时组织中期和竣工抽查,开展典型建筑节能示范房节能技术检测。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完善外墙、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节能措施。

(六)加强传统村落、民居保护和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

1.传统村落和民居的保护。各县(市)区政府在安排危房改造任务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村落、民居保护的需要,加大支持力度。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当地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当地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

2.农村危房改造实行风貌管理。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县(市)都应制定或具备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危房改造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县级门窗危房改造风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汇总各县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并及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的情况将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的内容。

(七)实行信息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月报制度,于每月25日前将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八)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全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必须将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和风貌管控,做好危房改造实施全过程的现场技术指导和检查。要继续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推进农户档案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利用信息系统公开查询与监督。要广泛收集并及时调查和处理群众举报的信息,建立信息定期反馈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各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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