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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辽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相关精神,确保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依法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各项权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守住底线。必须守住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这个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

2.依法规范。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3.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城镇落户农民、农村新生儿童和农村妇女等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信息公开、登记结果公平、纠纷处理公正。

4.民主协商。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发动和依靠农民群众,尊重农民意愿,妥善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群众认可。

5.稳步推进。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不求全责备,不搞一刀切。

(三)工作目标

2015年,全面展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72万亩;2016年,实施120万亩;2017年,完成全市剩余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做好收尾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相关制度,积累工作经验。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上级总体工作安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间和技术路线,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分期分批地推进,实现完成一个乡(镇),稳定一方的目的。前期已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地区,可以对照国家、省和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承包土地现状调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路线,收集和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采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组织开展查田勘界,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制定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及时解决和处理群体性事件。

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组织发包方配合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查田勘界,发包方要注意组织老党员、老干部和村妇代会主任等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清查土地承包方案、会议记录、土地台账、承包合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等档案资料,系统收集承包农户和承包地块、地类等信息;认真排查和梳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注意维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办法和措施。

(二)公示审核调查信息。发包方要对调查勘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答复农民群众。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发包方应当对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农户承包地是否全部上图;集体的机动地、开荒地、树影地等耕地资源是否进行了矢量化; 集体“四荒地”是否进行了测量;集体所有耕地是否进行了公示;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是否依据生效的流转合同予以确认(事实已经发生,没有合同的,要补签合同,然后确认);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给原承包农户;承包农户提出的异议是否全部得到处理和解决。如有遗漏,发包方应当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并制作审核报告,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审查备案。

(三)妥善处理承包经营纠纷及疑难问题。乡(镇)政府根据发包方上报的审核报告,结合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案,指导发包方制定具体措施,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应当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符合法定情形,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存在权属争议的,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要充分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尊重农民群众的自治权利,通过民主协商方式,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解决处理。

(四)修订和完善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结果,以及承包经营纠纷处理结果,修订集体土地台账,完善原承包合同。经实测,原承包合同内容没有变化或者变化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原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并加盖发包方公章;实测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为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政府各持一份,原承包合同作为新承包合同的附件。如原发包方已经解体或者被合并,可由现发包方加盖公章。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的第二轮承包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国家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承包合同样式按照省农委制定的新版家庭承包合同样式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登记和颁证工作。县(市)区农经部门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指导乡(镇)政府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内容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座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为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要求进一步完善,充实承包方家庭基础信息,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未建立的,要在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依法发放的证书继续有效;承包农户也可以自愿申请、直接换发国家统一样式的《不动产证书》。承包农户自愿提出,或者因承包经营权灭失,发包方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六)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协助和配合省确权办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以县级为单位,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信息发布和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探索拓展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在农业生产、服务监管等领域的应用,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

(七)建立健全承包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包方和各级政府收集整理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资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县(市)区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进一步强化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意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各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电子版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并移交给县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纸质档案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三、工作步骤

自2015年开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原则上分以下6个步骤实施:

(一)准备工作(1月至3月)。确定本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乡镇;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确定技术服务单位。

(二)组织入户核查和实地查田勘界工作(4月至6月)。实施乡镇、村入户调查,收集发包方和承包方相关信息,填制入户调查表,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微机;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实地测量,组织对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情况进行确认,完成承包地块的实地测量成图。

(三)数据建库和审核公示(7月至10月)。技术服务单位完成农户承包地底图的矢量化、数据建库准备工作,形成公示图及公示表;进行公示和审核,并根据反馈意见组织修改、调整,处置纠纷问题。

(四)完善承包合同与登记簿(11月至次年1月)。根据公示审核情况,发包方与承包方完善合同,乡(镇)政府根据完善后的承包合同完善登记簿内容,对数据库作最终完善。

(五)文件材料归档(次年2月)。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并向上级确权办汇交数据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六)总结与检查验收(次年3月至次年4月)。县级确权办组织开展自检,市确权办组织核查。完成对本年工作的总结和上报工作。配合省确权办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生动形象地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宣传活动,引导和营造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编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明白纸、宣传册,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作用和工作方法教给农民群众。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把贴标语、刷宣传栏、写公开信等传统手段与电视、手机、广播、网络等现代手段相结合,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

(二)强化业务培训。各县(市)区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人员队伍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队伍。创新培训方式,把专家讲解、实践操作和现场教学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广大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

(三)落实资金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向农民收取费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按照每亩2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省财政每亩各补助10元)。2015年,市级财政依据国土“二调”的面积,按照每亩6元给予补助,余下不足的部分由县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以后年度的市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市确权办另行通知。国家补助资金将在当年验收合格后下拨,省补助资金根据工作进度下拨,市补助资金将在年初一次性下拨。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与确权登记颁证有关费用支出,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市县两级财政资金将主要用于入户调查、组织农户指界、调处纠纷等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要切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省确权办将对各县(市)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验收与绩效评价,对未完成计划和绩效评价不达标的,责成整改并相应扣减第二年财政补助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强和改进土地承包管理。县乡两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强化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流转服务和纠纷调处等工作,全面提升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常态化和技术化水平。

(五)健全调解仲裁机制。健全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及时化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纠纷问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县级政府的支持下,按照“一庭三室”的标准,加快开展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逐步改善调解仲裁工作条件。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显示屏、乡(镇)村公告栏等,加强舆论宣传,将仲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高效”等优势让农民知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求和依法解决的渠道,引导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到仲裁机构合理反映诉求,依法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对工作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

(六)加强技术保障。各县级确权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农户承包地测量任务的技术服务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确权办推荐的技术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7—2014)的相关规定,采用适合本地的测量方法,开展地块测量。不能如期履行服务合同或者服务工作成果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技术服务单位,今后将不得参与全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市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依靠村民自治机制,组织农民群众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情况调度和经验交流,密切掌握动态。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发挥纠纷调处机制作用,妥善解决权属争议,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依法查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二)明确相关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农业部门承担牵头责任,负责具体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相关政策;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

(三)科学把握进度。各级确权办要不定期召开调度会议,调度前一阶段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并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县乡两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人力、物力、财力,积极稳妥推进,确保进度服从质量。承包土地的实地勘测结果,应当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规定精度和信息化要求。依据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的承包地块空间位置数据库,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统一数据平台规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节约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探索降低成本、方便农民群众的有效办法,认真总结工作中各地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交流学习,更好地指导面上工作。

(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从实际出发,探索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在工作中,要调整思维方式,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有针对性的提出破解矛盾的政策措施,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做无用功。要积极探索,善于挖掘农民群众的首创成果,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五)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确权办备案。从2015年起,每季度末向市确权办报送进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上报情况要及时准确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干部群众的反映、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有关建议等。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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