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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2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114号)精神,引导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六届第十次、十一次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构建组织健全、功能齐全、行为规范、管理严格、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为主。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2.坚持公开、公正、规范。交易公开透明、自主平等、公平竞争、规范有序。

    3.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4.坚持稳步推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逐步完善。

    (三)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平台,以县(区、经济区)为重点建立流转交易市场,镇(涉农街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市建立以提供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信息服务平台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盘山县5个农村集体镇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利用1—2年时间,基本建成市、县(区、经济区)、镇(涉农街道)、村统一联网,与省综合信息平台五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市场建设

    (一)市场性质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可以按规定设置为事业单位法人。

    (二)设立程序

   1.设置条件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具备固定的交易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交易和管理制度、与市场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设施设备、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业法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市场设置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由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现阶段重点是搭建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成立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平台,对县(区、经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交易信息的发布工作,并保障县级、镇级网络信息报送系统与市网络平台联网。

    镇(涉农街道)成立服务站,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的政策宣传、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经营监管等基础服务工作。

    村委会设立信息员,负责本村需要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3.经营场所

    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划出专门区域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独立的交易场所。

    (三)市场功能

    1.基本服务: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

    2.配套服务: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调解仲裁、促进规模化经营等服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成集各项功能于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四)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未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家庭林场、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

    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委托人。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管理。

    三、运行和监管

    (一)交易品种

    法律未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2.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沟、荒丘、荒滩以及盐渍化荒地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单位依法享有的股权。

    10.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11.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房屋财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经有关部门授权后进行。

    (二)交易方式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等,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类产权的出租、转让、入股、拍卖、合资合作、抵押、招标及其他方式组织交易,必须逐项交易,不得将多项产权“搭配”“捆绑”后进行集中交易。

    (三)交易程序

    1.受理转让申请。转让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产权,须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产权权属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资格审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要件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产权属性需要确认、产权交易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统一负责代办,产权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支持和服务。

    3.信息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通过交易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及电视、报刊等媒体,对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发布转让信息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转让方和市场协商确定。

    4.审核受让方资料。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产权受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受让产权用途说明及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5.组织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依法依规选择协议、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

    6.交易鉴证。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7.归档管理。产权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四)市场监管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

    2.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3.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定期向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年度工作报告,发生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要及时报告,各项报告要同时抄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农村产权主管部门。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1.成立盘锦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农机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职责,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同时,国土、住建、农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畜牧、农机等部门在交易场所设置综合办事窗口,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2.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制度和政策;代表本级政府受理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强制不合格市场退出;审议修订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管理模式、交易规则、服务标准等重大事项。

    (二)政策扶持

    1.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支持力度,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市场建设和运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加强与涉农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的合作,为进入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产权贷款提供担保。

    2.农业、国土、住建、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畜牧、农机、科技等涉农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要不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3.各级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业务人员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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