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盘锦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8-12-2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盘锦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专项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关于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实现社会转型的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 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聚焦“四个着力”,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四个驱动”、“六个新的增长点”部署要求,以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和推进“四个着力”“1+5”实施意见为总揽,以牢牢抓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核心,坚持政府操盘、封闭运作,规范棚改工作运行,强化资金管理,做好房屋征收拆违,完善设施配套,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及保障房建设,不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保障房管理水平,为向海发展、全面转型,建设更具实力活力和竞争力的滨海新盘锦提供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1.“十三五”工作目标

    以大力实施城中村、镇区所在地村屯及产业发展经济带等区域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全面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建立由棚改安置房等产权型保障房和公租房、租赁补贴等租赁型保障房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住房保障水平,让改革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市民群众。

    2.2016年工作目标

    ——继续推进2015年新建回迁楼建设工作,到2016年底前,回迁楼基本建成率达到80%,新型货币化安置回迁入住率达到80%。

    ——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9611户,其中:盘山县完成1534户,大洼县完成2660户,双台子区完成2477户,兴隆台区完成1170户,辽东湾新区完成1160户,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完成610户。

    ——积极推进新型货币化安置,新型货币化安置率达到40%以上。

    ——积极推进回迁楼建设,2016年新建回迁楼当年基本建成率达到10%以上。

    ——全面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协议签订率达到40%以上,征收区块的违建拆除率达到100%。

    ——资金运转管理平台建成率100%,4月底前资金争取协议签订率达到100%。

    ——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入住力度,积极做好全市4314套公租房分配入住工作。

    二、重点工作任务

    加大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分配管理力度,重点做好平台搭建、规划编制、建设组织、资金筹措及管理、房屋征收、回迁安置、配套建设、保障房分配及管理等工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

    (一)全力做好运行工作

    1.明确运行主体。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棚改和保障房建设工作,具体做好资金筹措、房屋征收、工程建设、回迁安置、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配合县区、经济区做好手续办理、沟通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盘锦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专项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坚持规划引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坚持集约科学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地域特色,统筹包装地块,科学编制棚改和保障房建设地块的控详规划、修详规划,统筹安排回迁楼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保持较高的规划水平,指导棚改和保障房建设工作。同时,严格执行规划,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3.明确运行模式。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资金、土地、建设、管理等要素由政府直接配置,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指定同级建投、金融、国土、征收、执法、住建等部门代表政府统一筹措管理资金、统一提供出让土地、统一拆违征收、统一建设配套、统一回迁管理,全程实行封闭运行。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建投公司

    4.积极推行创新型货币化安置。加快推进《关于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落实,全面加强棚改安置房建设及购买管理,打通棚改回迁房与待售商品房的通道。积极推广“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组织团购、开发企业让利、动迁居民购买”创新型货币化安置。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

    5.抓好回迁楼建设。一是严格组织招投标。棚改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建设成本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推行清单计价,充分考虑税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通过招投标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成本,并保证全市回迁楼建安成本基本统一。引入竞争机制,吸引多家实力强、信誉好、资金雄厚的建筑企业共同参与回迁楼建设。二是严抓建设质量。严格执行全程质量监督和旁站监理制度,确保回迁楼建设质量,质量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验收。同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加大绿化、美化、亮化力度,建设幼儿园、广场、超市、卫生所、警务室等,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三是抓好配建商网建设。根据群众实际生活需要科学确定商网配建比例,对社会公开出租、出售,为回迁居民创业创造条件,资金收入纳入改造专户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棚改及保障房建设小区物业管理和建设贷款还本付息。四是做好回迁安置。根据棚户区改造总体安排,拟定回迁计划,科学确定年度回迁居民数量,并将回迁安置与房屋征收统筹考虑,形成正确导向。加强对回迁楼分配的管理监督,规范分配程序,公开分配过程,确保回迁楼分配公正公平。五是抓好物业管理。引导回迁居民依法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不断提高回迁小区管理水平,确保回迁居民住得进、住得稳。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

    6.做好土地运作。一是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对棚改和保障房建设项目用地应保尽保的政策,结合我市土地使用实际,处理好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关系,科学选择回迁楼建设位置,积极向上争取土地指标,缓解用地指标紧张压力。二是采取招拍挂方式提供回迁楼建设用地,确保回迁楼房照依法办理。三是科学核定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土地即期成本向远期转移的思路,对改造后的剩余土地进行收储。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7.做好建设审批。一是做好规划审批。规划部门依法做好规划手续核发工作,根据项目选址可研报告、选址申请表等材料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根据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等材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做好立项审批。发改部门根据申请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对项目建议书进行批复;根据项目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意见、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等材料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根据申请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材料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批复。三是做好土地审批。国土部门根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核发用地预审批复;根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是做好环保审批。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总量确认书等材料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五是做好建设审批和管理。住建部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核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做好质量安全等建设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

    (二)全力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监督检查与贷款偿还工作

    8.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措工作。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及中央、省安排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市、县区、经济区要抓住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有利契机,充分发挥各级融资平台作用,最大限度地向上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政策性扶持资金,同时运用PPP模式广泛筹措建设资金,缓解改造资金紧张压力。市建投公司是棚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建投公司、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9.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建投公司、各级融资平台公司以及各级财政、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全市棚户区改造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建投公司、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10.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成立由市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其他保障房建设资金监督检查联合小组,按照各县区、经济区房屋征收及工程建设进度,严格审查棚户区改造和其他保障房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棚改和其他保障房建设资金,坚决杜绝将建设资金挪作他用。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

    11.做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偿还工作。我市将建立棚户区改造和其他保障房建设贷款本金、利息偿还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还款”的原则,逐级落实还款责任。县区、经济区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时限,及时将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拨付至偿债资金专户。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建投公司

    (三)全力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12.依法拆除违建。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征收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处理,认真履行宣传动员、调查登记、违法确认、实施拆除、绿化美化、土地恢复、检查验收等程序,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维护社会公平。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

    13.做好征收方案。根据征收地块实际,科学制定征收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形成正确的政策导向,稳步推进征收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

    14.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完善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主体,确保征收工作平稳进行。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信访局

    15.依法进行确权。由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组成房屋确权联合小组,依法实施确权,保障群众权益。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

    16.依法实施征收。依法办理征收手续,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程序,加强工作人员培训,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

    17.依法进行补偿。按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对征收对象依法进行补偿。适当提高困难户补助标准,做到应补尽补。对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坚决不予补偿。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信访局

    (四)全力做好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

    18.严格准入退出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准入标准,拓宽覆盖范围,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群体。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保障对象档案,定期对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复核,及时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严格执行退出机制,确保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退出。同时,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收回。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

    19.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困难群体信息共享,形成管理合力,建立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入住、准入、退出工作机制,完善资格认定、审核、复核、通报、统计等工作制度,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盘锦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专项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白光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志坚、市住建委主任李之栋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建投公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推进实施。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协调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调度,及时解决处理棚改和保障房建设中的各类问题,确保改造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二)落实任务责任

    各县区、经济区要根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时限,做到任务清、责任明,将改造责任落实到部门、责任人。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根据全市棚改和保障房建设工作实际,出台相关政策和制度,确保改造建设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始终规范运行。

    (三)加强督查考核

    要充分发挥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改造工作公平公正、阳光运行。同时,将各县区、经济区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绩效考评体系,将考评结果与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及评优奖先相结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未完成改造及建设任务的县区、经济区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圆满完成改造任务的予以表彰,确保全市棚改和保障房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