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大盘活我市闲置厂房、闲置土地的工作力度,促进闲置资源再利用,激发企业活力,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切入点,进一步挖掘我市现有资源潜力,激发再发展的活力,建立我市闲置资源盘活利用的良性循环体系;优化招商载体,提振投资者的意愿,拓展招商引资的空间;加快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格局,提高产业转移承接能力;节约企业的建设成本,缩短项目的落地时间,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企稳回升注入新的活力。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盘活闲置厂房不少于5处;闲置土地全部处置到位(详见附件),全市共计 47 宗、114.14 公顷。
三、盘活标准
(一)闲置厂房盘活标准
1、自主盘活闲置厂房:企业恢复生产;
2、闲置厂房的再利用:嫁接项目开工建设;
3、出租、出售闲置厂房:签订出租、出售合同,且租金和出售款全部缴清。
(二)闲置土地盘活标准
1、开工:附开工照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收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3、置换: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附置换协议、有关用地手续及土地出让合同。
(三)“退二进三”调查标准
对双塔区、龙城区符合“退二进三”企业的情况,要摸清底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出未来五年的利用发展规划。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盘活闲置厂房、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
全面了解和掌握闲置厂房、闲置土地的情况,建立闲置资源的信息库。要进一步确认闲置厂房的分布、数量、资产和企业联系人等信息,并及时公布共享信息,为企业“牵线搭桥”。要本着“一厂一策,一地一策”的方式,因势利导,拓展发展渠道,形成长效机制。
(二)“嫁接改造”,鼓励支持企业自主盘活闲置厂房
对企业不改变原闲置厂房的用途、且自主盘活积极性高,但缺少适合项目或资金等问题的,各地、各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金融信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合资合作的对接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融入京津冀产业转移和域外招商工作,积极推介项目,拓展融资和再发展的空间。要因地制宜,制定财政等优惠政策,将原企业新增税收且纳入财政收入的50%,用于企业新产品研发支出,帮助企业创新发展,优惠政策年限为3年。同时,要从思想观念上改变企业的经营意识,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式和新要求。
(三)“腾笼换鸟”,实现闲置厂房的再利用
对适合改变原厂房用地用途、且企业有主动盘活意愿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整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可围绕闲置厂房的建成年限、结构特点、基础设施配套程度等不同条件,采取政府购买或租赁的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一批投入小、见效快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和物流仓储等设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四)“租售并举”,引导企业出租出售或通过政府平台盘活闲置厂房
对企业没有自主盘活意愿的闲置厂房,各地可引导企业对闲置厂房进行出租、出售,也可以通过政府平台对有效的闲置厂房进行承租、收购,从而创造再利用条件进行盘活。采用承租方式的,各地要对有效的闲置厂房进行评估,合理设置本地区闲置厂房承租的上限标准,力争以较低的租金吸引需要厂房的投资者;采用出售方式的,房产、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主动帮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实行差别化供地,用足、用好土地的供应政策
对企业搬迁导致厂房和土地长期闲置的,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政策;对政府已收回的闲置土地,新的用地企业可先租赁3年,企业有使用出让土地意愿的,可以办理出让手续。出让时,将出让年限由最高50年下调到20年;对政府拆迁未完成造成闲置的,各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拆迁,限期3个月内开工建设;对于企业整合搬迁后废弃的建设用地,可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调整利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
(六)破解城镇低效用地,积极推动土地开发利用
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和功能提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造开发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开发、集约利用。
(七)因地施策,合理化解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需求
对产能过剩的用地企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同时,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对未交付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可终止合同履行,退还已缴纳的土地价款,并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对已缴清土地价款、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可由权利人交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合理利用行政管理和诉讼的职能作用,依法合规地解决闲置问题
对长期闲置的厂房,且企业拒不通过上述政策进行盘活的,各县(市)区要将其列入“僵尸企业”名单,并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置。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等部门要全面排查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情况,发现偷漏税的,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缴。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项目建设期间所享受的土地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全面追缴。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等部门要与公检法等部门相互配合,严格执法。既要保护好权益人的利益,又要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既要合理、合法,又要公平、公正地进行裁定和执行。
(九)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化解矛盾、抵御风险。要依法合规加快完成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认定工作,要对本区域的闲置情况,建立档案、登记造册,并及时将处理情况。
(十)明确责任、务求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盘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分工,并积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研究推进相关工作;要按照盘活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工作时限要求,全面完成盘活任务。
附件:2002年至2015年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为进一步加大盘活我市闲置厂房、闲置土地的工作力度,促进闲置资源再利用,激发企业活力,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切入点,进一步挖掘我市现有资源潜力,激发再发展的活力,建立我市闲置资源盘活利用的良性循环体系;优化招商载体,提振投资者的意愿,拓展招商引资的空间;加快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格局,提高产业转移承接能力;节约企业的建设成本,缩短项目的落地时间,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企稳回升注入新的活力。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盘活闲置厂房不少于5处;闲置土地全部处置到位(详见附件),全市共计 47 宗、114.14 公顷。
三、盘活标准
(一)闲置厂房盘活标准
1、自主盘活闲置厂房:企业恢复生产;
2、闲置厂房的再利用:嫁接项目开工建设;
3、出租、出售闲置厂房:签订出租、出售合同,且租金和出售款全部缴清。
(二)闲置土地盘活标准
1、开工:附开工照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收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3、置换: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附置换协议、有关用地手续及土地出让合同。
(三)“退二进三”调查标准
对双塔区、龙城区符合“退二进三”企业的情况,要摸清底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出未来五年的利用发展规划。
四、政策措施
(一)建立盘活闲置厂房、闲置土地的长效机制
全面了解和掌握闲置厂房、闲置土地的情况,建立闲置资源的信息库。要进一步确认闲置厂房的分布、数量、资产和企业联系人等信息,并及时公布共享信息,为企业“牵线搭桥”。要本着“一厂一策,一地一策”的方式,因势利导,拓展发展渠道,形成长效机制。
(二)“嫁接改造”,鼓励支持企业自主盘活闲置厂房
对企业不改变原闲置厂房的用途、且自主盘活积极性高,但缺少适合项目或资金等问题的,各地、各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金融信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合资合作的对接工作。引导和帮助企业融入京津冀产业转移和域外招商工作,积极推介项目,拓展融资和再发展的空间。要因地制宜,制定财政等优惠政策,将原企业新增税收且纳入财政收入的50%,用于企业新产品研发支出,帮助企业创新发展,优惠政策年限为3年。同时,要从思想观念上改变企业的经营意识,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式和新要求。
(三)“腾笼换鸟”,实现闲置厂房的再利用
对适合改变原厂房用地用途、且企业有主动盘活意愿的,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调整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可围绕闲置厂房的建成年限、结构特点、基础设施配套程度等不同条件,采取政府购买或租赁的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建设一批投入小、见效快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和物流仓储等设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四)“租售并举”,引导企业出租出售或通过政府平台盘活闲置厂房
对企业没有自主盘活意愿的闲置厂房,各地可引导企业对闲置厂房进行出租、出售,也可以通过政府平台对有效的闲置厂房进行承租、收购,从而创造再利用条件进行盘活。采用承租方式的,各地要对有效的闲置厂房进行评估,合理设置本地区闲置厂房承租的上限标准,力争以较低的租金吸引需要厂房的投资者;采用出售方式的,房产、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主动帮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实行差别化供地,用足、用好土地的供应政策
对企业搬迁导致厂房和土地长期闲置的,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政策;对政府已收回的闲置土地,新的用地企业可先租赁3年,企业有使用出让土地意愿的,可以办理出让手续。出让时,将出让年限由最高50年下调到20年;对政府拆迁未完成造成闲置的,各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拆迁,限期3个月内开工建设;对于企业整合搬迁后废弃的建设用地,可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调整利用;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
(六)破解城镇低效用地,积极推动土地开发利用
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促进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产业升级和功能提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合、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造开发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鼓励低效用地成片改造开发,允许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开发、集约利用。
(七)因地施策,合理化解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需求
对产能过剩的用地企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同时,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对未交付土地、未缴清地价款的,可终止合同履行,退还已缴纳的土地价款,并给予受让人合理补偿;对已缴清土地价款、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可由权利人交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合理利用行政管理和诉讼的职能作用,依法合规地解决闲置问题
对长期闲置的厂房,且企业拒不通过上述政策进行盘活的,各县(市)区要将其列入“僵尸企业”名单,并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置。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等部门要全面排查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缴纳情况,发现偷漏税的,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缴。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项目建设期间所享受的土地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全面追缴。国土资源、税务、房产等部门要与公检法等部门相互配合,严格执法。既要保护好权益人的利益,又要维护好法律的权威;既要合理、合法,又要公平、公正地进行裁定和执行。
(九)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化解矛盾、抵御风险。要依法合规加快完成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认定工作,要对本区域的闲置情况,建立档案、登记造册,并及时将处理情况。
(十)明确责任、务求实效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盘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分工,并积极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研究推进相关工作;要按照盘活闲置厂房和闲置土地工作时限要求,全面完成盘活任务。
附件:2002年至2015年闲置土地情况统计表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