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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4日
 
 朝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和《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辽环发〔2015〕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实施)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正〔2012〕135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令第16号)
(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1月11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2011年5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动卫发〔2007〕119号)
《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试行)的通知》(辽牧发〔2014〕46号)
《关于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朝环发〔2015〕134号)
(三)技术规范、指南
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辽环发〔2015〕42号)
三、工作思路
划定畜禽禁养区目的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四、工作目标
结合朝阳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辽政办明电〔2015〕
65号和辽环发〔2015〕42号文件要求,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按时完成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工作,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
五、主要任务
各地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划定本辖区畜禽禁养区,组织畜牧、环保会同国土资源、水务、卫生、住建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面向社会发布,同时上报市政府备案。市本级依据各地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编制全市工作方案,同时面向社会发布,并报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备案。
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依法关闭和搬迁本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同时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划分区域
(一)划分类型  
全市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限养区内的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畜禽养殖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要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二)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专业户
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
(三)畜禽禁养区范围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七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路域范围。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第三类为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第五类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第六类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包含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第七类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我市共下辖7个县(市)区,辖区总面积1.97 万km2,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均已完成并面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划分情况详见各辖区方案,全市畜禽禁养区主要情况如下:
1、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北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129.69km2,包括北票市第一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北票市第三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北票市第四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白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凌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养区包括凌源市凌河水厂、凌源市古塔水厂保护区范围内,面积约4km2,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区域范围内,三家水源(备用水源)、兴源街道大朱科水源(备用水源)、菩萨庙水库(备用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参照执行。
朝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养区为朝阳县台子镇燕山湖(丰水期)南岸岸缘500米范围内区域。
建平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包括建平县第一水源6、7、9号水源井300米以内,建平县第二水源4号水源井1000米以内,建平县第三水源所有水源井330米以内,建平县应急供水水源500米以内,全县各乡(镇)场(街)、村庄生活饮用水汇水区内,地下水水源,周围20—30米内。
喀左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23.54km2,包括喀左城区新水源500米范围陆域,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深水井周边1000米范围陆域,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陆域。大凌河境内(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外延80米陆域,大凌河西支支流、牤牛河流域(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边界外延80米陆域。瓦房店水库、郭台子水库、李杖子水库、华山水库、水泉沟水库、丛元号水库、马家窝铺水库陆域500米。
双塔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为区域内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周边50米陆域范围内。
龙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水源井禁养区总面积0.1km2,包括龙城区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范围内,共有27个水源井。此外,还包括燕山湖(丰水期)北岸岸缘500米范围内区域。
2、全市风景名胜区
凌源市风景名胜区的禁养区包括热水汤温泉旅游度假区、红山生态旅游区、地母寺生态旅游度假区、宏达生态园区、天呈葡萄山庄。
建平县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包括牛河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清代喀喇沁王陵景区、建平喇嘛山、建平天秀山风景区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
喀左县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494km2,包括龙源湖景区、瓦房店水库景区、龙凤山景区。
双塔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为凤凰山旅游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集中区域内。
龙城区风景名胜区禁养区总面积0.12km2,包括朝阳国家鸟化石地址公园建成区范围内。
3、全市自然保护区
北票市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138.64km2,包括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鸟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凌源市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425.02km2,包括辽宁青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凌源青龙河源省级自然保护区。
朝阳县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144.477km2,包括朝阳县努鲁尔虎山自然保护区、清风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朝阳小凌河中华鳖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从元宝山水库下至龙头河段中心线两侧各30米范围内。
建平县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为建平县老虎洞山和建平县天秀山自然保护区规划区范围内。
喀左县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188km2,包括楼子山和化石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双塔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为凤凰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
龙城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48km2,包括朝阳椴木头沟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和实验区。
4、全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北票市城镇居民区禁养区总面积68 km2。包括7个城市管理区、27个乡(镇)、1个特别管理区、1个开发区、1个国有农场。
凌源市城镇居民区禁养区为城市建成区(东至高连线、南至南大桥、西至八里堡滨河热源厂、北至凌钢)范围内,乡(镇)街城镇建成区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商业区、居住区(人口1000人以上),工业区以及科研、教学、文体、卫生区等功能区,乡(镇)街道不在城镇建成区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点周边500m范围内,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农村住宅区周边小于500m范围内。
朝阳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总面积35.63km2 ,包括一个县城规划区,27个乡(镇),1个国有农场。
建平县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总面积
128.53 km2,包括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边界外500米以内,大型文体活动广场200米以内,小型文体活动广场100米以内,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
喀左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总面积52.38km2。包括3个街道、19个乡(镇)、1个管理区。
双塔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包括双塔区、桃花吐镇、他拉皋镇、孙家湾镇、长宝营子乡城镇建成区。
龙城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总面积13km2。包括龙城区、西大营子镇、七道泉子镇、召都巴镇、边杖子镇、联合镇、大平房镇建成区。
5、全市开发区
北票市开发区禁养区总面积41.97km2,包括北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五间房新市镇)、北塔页岩油园区、三宝营工业园区、工矿企业集中区。
凌源市开发区禁养区为已建、在建工业园区周边200米范围内,包括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凌源市渝州商贸集聚区、凌源市建材产业园区。
朝阳县开发区禁养区为已建、在建开发区重要核心区域范围内,包括朝阳柳城经济开发区、朝阳县服务业聚集区。
建平县开发区禁养区为已建、在建开发区重要核心区域范围内,包括建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平县陶瓷工业园区。
喀左县开发区禁养区为已建、在建开发区重要核心区域范围内,包括朝阳喀左县经济开发区、喀左县利州工业园区、大城子镇五家子工业园区、喀左县广成工业园区。
双塔区开发区禁养区为已建、在建开发区重要核心区域范围内,包括燕都新区、双塔区工业园区。
龙城区开发区禁养区为已建、在建开发区重要核心区域范围内,包括朝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南区、北区)、朝阳农产品食品加工园区、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如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朝阳市其它需要保护的区域: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即:大、小凌河及其支流历史最高水位线或两岸护堤范围内)。
(四)畜禽限养区范围
依法划定的限养区为禁养区边界外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的区域,共分为七大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河流、湖库堤岸两侧及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外延一定区域,以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全市畜禽限养区主要情况如下:
1、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北票市饮用水水源限养区总面积326.89km2。包括北票市第一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北票市第三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北票市第四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白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凌源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约4km2,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备用水源保护区限养区参照执行。
朝阳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为朝阳县台子镇燕山湖(丰水期)南岸岸缘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建平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限养区为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外500米范围内区域。
喀左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限养区总面积30.6km2,包括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外延180米陆域,包括大凌河西支支流、牤牛河流域、无名河、渗津河、蒿桑河、四家子河、六官河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双塔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限养区为区域内各乡(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源地周围500米范围内。
龙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限养区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禁养区外延200米范围内,以及燕山湖(丰水期)北岸岸缘
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2、全市风景名胜区
凌源市风景名胜区限养区为凌源市内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旅游景区禁养区以外至500m范围内。
建平县风景名胜区限养区包括牛河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小平房乡村旅游风景区、清代喀喇沁王陵景区、建平县燕长城文化旅游风景区等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规划区向外500米范围内。
喀左县风景名胜区限养区总面积642.2km2,包括龙源湖景区外延1500米范围内,瓦房店水库景区外延1500米范围内。
双塔区风景名胜区限养区为凤凰山旅游景区规划范围内。
龙城区风景名胜区限养区为朝阳国家鸟化石地址公园建成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3、全市自然保护区
北票市自然保护区限养区总面积92km2。包括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500m范围内区域,鸟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边界500m范围内区域。
凌源市自然保护区限养区为凌源市内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内。
朝阳县自然保护区限养区为包括努鲁尔虎山自然保护区、清风岭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外围500米范围内区域,朝阳小凌河中华鳖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从元宝山水库下至龙头河段中心线两侧各30至530米范围内。
喀左县自然保护区限养区总面积244.4km2,包括楼子山自然保护区边界1500m范围内区域,化石沟自然保护区边界
1500m范围内区域。
双塔区自然保护区限养区为凤凰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
龙城区自然保护区限养区为朝阳椴木头沟省级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4、        全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北票市城镇居民区限养区总面积110km2,包括北票市城市规划区边界500m及乡镇集中规划区边界500m范围内区域。
凌源市城镇居民区限养区为凌源市建成区禁养区以外至1000m范围内,乡(镇)街城镇建成区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科研、教学、文体、卫生区等功能区,乡(镇)街不在城镇建成区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点周边500m至1000m的陆域范围内,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小区(场)不得位于居民小区以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农村住宅区周边500m至1000m范围内。
朝阳县城镇居民区限养区为新县城规划区及各乡(镇)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外围500至1000米范围内区域。
建平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限养区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边界外500米外
200米以内区域。
喀左县城镇居民区限养区总面积78.56km2,包括喀左县城市规划区边界2000m及乡(镇)集中规划区边界1000m范围内区域。
双塔区城镇居民区限养区为桃花吐镇、他拉皋镇、孙家湾镇、长宝营子乡政府所在地规划范围内。
龙城区城镇居民区限养区为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周围500m米范围内的区域。
    5、全市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北票市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限养区为路沿外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101”国道、“305”省道、长深高速公路、锦承铁路等。
凌源市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限养区为交通干线两侧外延
200米至500米为限养区,包括京沈客运专线、魏塔铁路、长深高速、京沈线、绥克线、老宽线、兴凌线。
朝阳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限养区为包括“101”国道、“305”省道、长深高速公路、锦承铁路等。
建平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限养区为路沿外2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已建、在建的丹锡高速、长深高速、“101”国道、锦赤线公路、锦承铁路。
喀左县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限养区为路沿外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锦承铁路、魏塔线铁路、长深高速、京沈客运专线高铁、“101” 国道、“306”国道。
双塔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限养区为路沿外2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101”国道、“305”省道、长深高速公路、锦承铁路等。
龙城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限养区为路沿外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京四高速公路、京沈客运专线高铁、锦赤线省道、“101”国道、锦承铁路等。
6、全市河流、湖库堤岸两侧及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区域
北票市主要河流、支流堤岸两侧400米范围内区域及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为限养区,包括大凌河、凉水河、牤牛河。
凌源市主要河流、支流两侧及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外延200米至500米的范围内,包括大凌河西支、青龙河、黄金带河。
朝阳县主要河流、支流两侧及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为限养区,包括大、小凌河及其支流历史最高水位线或两岸护堤外延500米范围。
建平县主要河流、支流两侧及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堤岸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为限养区,包括第二牤牛河、老哈河、蹦河。
喀左县主要河流、支流两侧及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两侧180米范围内区域为限养区,包括大凌河、牤牛河、无名河、渗津河、蒿桑河、四家子河、六官河。
双塔区主要河流、支流两侧及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为限养区,包括大凌河境内干流、牤牛营子河、花章营子河、顾洞河、褚杖子河、什家子河。
龙城区主要河流、支流两侧及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为限养区,包括大凌河境内干流、老虎山河、什家子河等。
7、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
双塔区其他规定的限养区域包括燕都新区、双塔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双塔区城中村区域范围内,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龙城区其他规定的限养区域包括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五)畜禽非禁养区范围   
各行政区域内除禁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各乡(镇)、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环保、畜牧、国土资源、水务、卫生、住建等部门的同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政策、规范等相关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环境监管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在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再批复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的项目,不得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本方案公布实施之日之前建成的原有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
各县(市)区环保、畜牧、住建、国土资源、卫生、水务、林业、教委、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保障工作
(一)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要做好对关闭或搬迁养殖户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深入推动禁养区建设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环保、畜牧、住建、国土资源、卫生、水务、林业、教育、旅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朝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抽调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各地要按照本方案及辖区方案要求,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各地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工作如期完成。
九、附则
1、本划定工作方案为开放性方案,因我市有部分保护区正在调整,生态红线划定尚未完成,待保护区调整、生态红线划定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将保护区及生态红线划入禁养区。
2、本方案中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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