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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2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朝阳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朝阳市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和房地产去库存的工作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房地产去库存与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统筹做好商品房去库存工作,切实防控房地产市场风险,提高人民群众宜居水平,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房地产去库存任务。

2、2017年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目标。

全市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即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113.7万平方米。其中:北票市16.87万平方米;凌源市12.42万平方米;朝阳县16.73万平方米;建平县20.71万平方米;喀左县15.2万平方米;双塔区13.58万平方米;龙城区18.26万平方米。

三、重点举措

督促各县(市)区认真落实好《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16]13号)、《朝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15]23 )两个文件精神,在办好房交会、落实契税奖励等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原则上不再统一新建棚改安置用房和公租房,打通货币化去库存转换通道。采取直接发放货币补偿、政府团购社会房源、搭建平台、动员开发企业打折销售、棚改居民自主购房等方式,积极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消化库存商品住房,做好棚改拆迁安置和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的衔接。积极推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对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1)取消过时限制性政策,积极落实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相关政策。(2)支持将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到达一定时限的,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权益。(3)通过发放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公转商贷款贴息、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展贷款资金来源,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4)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5)通过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支持、减免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面向社会出租。(6)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实施货币化租金补助,把公租房范围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现公租房货币化。(7)规范管理租赁中介服务,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8)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和服务,逐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9)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等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

(三)鼓励农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落户,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其子女享有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推进存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特别是城镇化率较低的地区,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给予购房折扣和贷款优惠,发挥好“农民安家贷”的支持作用,释放农民工等群体购房需求。要保障农民在农村的原有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新城、新区和县城要加快发展产业,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公共服务,增强吸引力。

(四)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供给。继续执行好严控商品房开发用地出让的政策,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土地出让机制,根据不同区域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和库存去化情况,强化去库存与土地供应联动,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对本地区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做出统筹安排。严格控制新建征收安置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允许已出让未进行前期开发的房地产地块用途做适度调整。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超过2年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征收闲置费或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除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房改造、旅游地产、养老地产、文化科技地产外,市区规划区内严控纯住宅开发用地,机关企事业搬迁腾出的地块,按照规划用地性质,优先进行商业服务业设施建设。

(五)实施精准扶助,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活力。市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精准扶助重点房地产企业(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经过认真调查,严格筛选,确定了一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指生产经营和授信状况良好,因负债率较高、受债务纠缠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或一些项目已经完成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由于受资金限制目前已经停止建设,只需少量资金就能迅速建成并能售出的项目),作为首批扶助对象,针对不同的开发企业存在的各种困难,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逐个解决企业难题并落到实处。

(六)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重组(1)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允许已建设及在建商品房项目适当调整房屋用途和套型结构。(2)鼓励房地产企业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广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房,开发建设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高品质住房。(3)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房价格,利用房地产调整时机,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4)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电商用房、都市型工业地产、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5)对于商住两用的公寓房购买用于自住的,其水、暖、电、气等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七)支持合理住房消费外埠居民实行与本地居民同等的购房待遇。加大居民购房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业务的发展,落实住房公积金差别化贷款政策,合理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贷款周期。支持缴存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自住住房,促进住房消费。探索建立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发放购房补贴的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父母子女间可互相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八)完善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新城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城际交通网络建设。推进城市内部区域内公共交通的互联互通,加强城市停车管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停车设施建设,对现有停车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加快建设交通、学校、医院、商业等配套服务设施,提高交通可达性和生活便利性。对因水、电、气、暖等市政设施不全导致的库存,要加大投入,尽快完成配套,改善居住环境;对因公共服务滞后导致的库存,要引入优质教育、医疗等资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购房的吸引力。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预售风险排查及评估工作,实施有差别的预售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着力解决搭车收费、指定中介垄断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房地产去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主体责任,对存量商品房详细情况开展全面调查,结合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危房改造,抓紧制订本地区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和措施落实,确保目标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主动作为,研究制定好去库存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强化督查考核制定去库存工作考核办法,实行定期督促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实施月报告、季检查、年考核。对履行去库存、稳市场主体责任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给予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实事求是,应统尽统各县(市)区房地产、统计主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对“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入库的房地产企业进行梳理,做到应入库的企业和项目全部入库,确保有关数据及时、准确地反映房地产市场真实运行情况。

各地区要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交易网签备案。对未能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网签备案工作的地区,要进行督办和通报。

(四)强化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准确地宣传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客观地报道房地产去库存进展情况。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大力营造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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