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
葫芦岛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
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有奖举报是贯彻落实我市生态立市重大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强化社会监管、解决环境问题、积极应对群众关切和保护群众身体健康、确保环境安全的有效途径。日前,市政府颁布了《葫芦岛市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奖励资金,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本地区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处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案件的受理、承办、转办、协办和监督、指导工作。
(三)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实施24小时受理处置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要及时受理,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置,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程序办理。
(四)加强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增加资金投入,保证执法车辆、照相、摄像等取证设施的配备,加强监测设备建设,特别是应急监测设备的建设。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工作的处置。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隐患举报处置工作进行考核,对于不按规定受理、不及时开展调查处理、态度粗暴及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