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葫芦岛市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关系和承包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户流转土地;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土地承包的基本权益。
2、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土地经营机制,增强土地集聚效益,不断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和收益率。优先使用土地流出方劳动力,确保就地就业,增加劳务收入。
3、坚持引导、服务、规范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各项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签证、备案和档案管理,及时妥善调解土地流转纠纷。
4、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凝聚各方力量,合力推进规模经营发展。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流转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扶持机制,鼓励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流转,提升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到2016年,经营土地面积30亩以上主体数量显著增加,到2017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机构。市农委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市)区、乡镇要建立本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并为跨区域的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流转价格评估、签订合同指导等服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建立本级土地流转信息库。
(二)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鉴证、备案,督促土地流转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县、乡、村三级要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档案柜,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及时登记和整理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关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规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与流转土地相关联惠农政策补贴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流转合同一般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持一份,报发包方(村)和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各一份。乡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向达成意向或初步协议的流转双方提供由省农委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四)加强流转监管。各县(市)区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建立流转监控体系,确保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的多少,结合本地实际,以县(市)区、乡镇为主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应该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未经委托,不得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受让方将转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在规模流转过程中,对其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在协商一致、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包办代替等方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政府要加强指导,妥善平衡调换相关方利益。
(五)健全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行政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流转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规模经营。全市每年评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0个以上,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要建立经营土地规模50亩以上主体名录。各乡镇要建立经营土地规模30亩以上主体名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新型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加强统一经营服务,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发展水平和带动农户的能力。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企业法人资格领办创办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促进农业增产,带动农民增收。
(七)加大项目倾斜。市、县两级发改、财政、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水利、科技、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将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地平整、高标准粮田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等项目安排给相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土地流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事企业承担,以改善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
(八)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三农”的服务力度,增加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的信贷投入,可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等进行信贷授信评估,根据信誉度授予相适应的贷款额度,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支持。同时,要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完善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
(九)加大财政支持。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奖补制度。财政部门应将支农贴息贷款项目向农村土地流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倾斜,优先予以安排。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精神,重点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具体政策待国家、省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十)提供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粮食主产区,以建立农机合作组织和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为重点,为粮食生产提供全程服务;在蔬菜等经济作物主产区,以建立农民合作社为重点,着力完善提升生产、科技、质量、流通、销售等服务功能;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运销、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做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土地流转列入重要议程,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县、乡两级农经机构队伍建设,支持基层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加强管理和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考核和表彰。市政府将土地流转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市农委要组成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督查组,加强对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土地流转面积的统计汇总工作,建立通报制度。
(三)加强典型培育。各级有关部门要培育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好典型,由点到面,形成由区域影响力的示范片、示范园区,让农民现场看、现场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四)搞好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投身农业建设,发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为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全市土地流转工作时间节点
2、葫芦岛市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市场)建设指导意见
3、2015年-2016年全市新增土地流转面积指导性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全市土地流转工作时间节点
1、2015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出台具体土地流转工作意见,各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2、2015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厅建设完成;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挂牌,开展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指导等工作;三分之一乡镇建立完成乡镇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并挂牌营业。
3、2015年9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市政府调度各县(市)区政府土地流转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4、2015年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上报经营土地规模30亩以上主体的统计表。
5、2016年5月30日前,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经营主体检查验收。
6、2016年6月30日前,召开全市土地流转工作总结大会。
附件2
葫芦岛市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土地流转市场)建设指导意见
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4〕9号)精神,现对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市)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指导和服务,与乡镇农经站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筹和指导本乡镇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2、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政策咨询,收集和保存土地承包档案资料;
3、负责土地流转市场运转,搜集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提供土地流转服务;
4、指导和督促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负责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变更、备案,整理和保存土地流转档案资料,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
5、监督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协助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鉴证,组织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建设和村信息员的业务工作。
二、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
根据履行上述职责需要和各乡镇的实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乡镇农经站工作人员兼任,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村服务站主任由村主任兼任,村信息员由村文书(会计、报账员)兼任,负责掌握本村农户土地流转意愿,采集、登记、整理并及时上报土地流转动态。
三、总体目标及建设标准
(一)办公场地。以乡镇农经站为依托,建立流转服务中心,并设置醒目标牌。依托乡镇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统一、规范的“一站式”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市场。
(二)服务设施。要配备必要的大屏幕液晶电视或显示屏、电话、电脑、网络端口、打印机、档案柜、办公桌椅、服务柜台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内部设置。服务中心在流转市场内设土地流转信息联络、收益评估、合同鉴证、纠纷受理等窗口,信息联络窗口负责引导土地转出方和需求方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申请、登记,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土地流转双方洽谈土地流转有关事宜;收益评估窗口负责对转出方的土地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当流转双方对土地流转价款有分歧时,为他们进一步商谈流转价格提供参考依据;合同鉴证窗口负责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并加以鉴证;纠纷受理窗口负责受理、调解土地纠纷。统一配置窗口标识牌和服务指南,工作人员统一挂牌上岗。
四、服务内容及运作机制
(一)服务内容。及时将转出方和受让方供求土地的坐落、面积、价格、流转的方式、期限等资料输入微机,并在土地流转信息屏上发布;对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或委托村委会)成片集中的土地,整理加工,成规模推出;将符合双方土地流转条件的信息及时通知转出方和受让方;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予以鉴证,将合同资料信息输入微机存档,并保留纸质档案;代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解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争议或者纠纷。
(二)运作机制。乡镇服务中心要建立“一栏三簿六制度”。“一栏”:即在显要位置设置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栏,公布需要流出流入土地数量、价格、期限等。“三簿” :即《农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入意向登记簿》、《农村土地流转台账簿》。“六制度”:即岗位责任、信息发布、备案审查、档案管理、纠纷调解、风险预警等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遵守土地流转规程,恪守职业道德。积极引导土地转出方和需求方自觉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因土地流转发生的纠纷及时调解,以保障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基本流程及工作步骤
服务中心要坚持诚信、便民、无偿的原则,为农村土地流转做好服务工作。其基本流程为:受理委托——调查核实——信息发布——组织洽谈——签订合同——审核鉴证——资料归档——后续管理。
1、受理委托。流出土地农户应提供身份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委托书(注明流转土地的面积、位置、流转方式、期限等),农户委托他人流转的,应提供委托证明材料;流入方应提供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资信和经营技能证明、委托书等材料(以村为单位逐级登记、上报需流转土地情况)。
2、调查核实。对转出方主要调查土地的准确位置、面积、质量、有无权属纠纷等。对转入方主要调查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土地用途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3、信息发布。对流转双方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流转台账,将流转土地(包括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价格、流转期限等)和需求主体(包括单位、价位、拟发展项目等)信息通过土地流转市场显示屏、公告栏、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4、组织洽谈。及时组织有流转意向的双方进行洽谈,做好项目对接。
5、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达成一致后,组织双方签订省农委制定的规范土地流转合同。
6、审核鉴证。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并加盖合同鉴证章。
7、资料归档。在流转双方完成合同签订后,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委托书、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整理订卷归档。规模流转100亩以上的流转合同,应报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8、后续管理。跟踪监督履约情况,对流入主体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已流转土地的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对土地流转纠纷,及时调处。
附件3
2015年-2016年全市新增土地
流转面积指导性任务指标分解表
单位:万亩
县(市)区 |
时间节点及任务指标 |
|
2015年12月31日完成指标 |
2016年5月31日完成指标 |
|
兴城市 |
2.6 |
3.5 |
绥中县 |
2.6 |
3.5 |
建昌县 |
2.6 |
3.5 |
南票区 |
1.6 |
1.8 |
连山区 |
1.4 |
1.6 |
龙港区 |
0.2 |
0.1 |
合 计 |
11 |
14 |
注:工作指导性指标,不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