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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时间:2018-12-2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辽政发〔2017〕59号)精神,全面完成葫芦岛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全市土地基础数据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是促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重要支撑,对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工作任务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城市、建制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各种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

  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对城镇村内部未完成地籍调查的区域,开展调查。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

  (四)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市、县两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按照国家编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县级各类数据库成果为基础,建设市、县两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实现全市土地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集成管理、动态入库、综合查询、统计汇总、数据分析、决策服务等功能。

  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二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建设从县到市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运用。

  (五)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市、县两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图集等,满足各行各业对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的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三、调查时间安排

  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2018年,全面启动调查工作,根据国家陆续下发的土地调查统一底图,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6月30日前,在完成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基础上,将调查成果逐级上报至国家核查;下半年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19年12月31日为调查标准时点,统一进行调查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全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完成数据统一时点更新、汇总,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

  四、调查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葫芦岛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第三次土地调查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按时拨付,保障市、县两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调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宣传土地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确保参与工作人员业务技能满足调查工作需要;确保各层次参与调查人员认真负责,坚持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二)强化领导作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组织本部门,及时提供基础资料,真正参与调查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协同审查相关调查成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土地调查的重要性,认识到调查成果对各行业管理相互衔接方面的重要性,以及调查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意义,确保提供的各类基础材料及时、完整。调查工作中,一要将部门间管理信息交叉情况按规定进行标注,二要以基础材料作为依据,充分纠正历史调查成果存在的问题,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三)注重调查细节。结合我市以及我们所了解到的各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在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中要注重细节,强化各具体工作环节的组织管理。调查前期,要注重各有关部门历史形成基础资料的收集利用,尤其是各部门分别掌握的各类审批、确权、登记发证、各类专项专管区域划定等方面的基础材料。后期工作中,各县(市)区要对调查成果进行全覆盖式自检。

  (四)确保成果质量。调查工作中坚持地类、权属并重原则,避免顾此失彼。既要严格依据影像进行内业判定,也要依据历史材料进行叠加分析,结合实地调查,形成真实、准确的地类和权属调查成果。将调查初步成果与逐年变更形成的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变化的地块,认真分析原因、变化依据,确保新的调查成果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时间的考验。

  (五)推行监理制度。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委托资质级别较高的专业队伍开展全市项目监理,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准确;同时符合相关规程、规范、标准要求。

  (六)要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等工作有机结合。第三次土地调查要充分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相关基础资料和成果,用于辅助农村土地调查工作,以清产核资资料支撑和印证土地调查成果,在应用中要注意两项工作标准时点差异。

  附件:葫芦岛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葫芦岛市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朱建中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郑守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长顺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 凯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付玉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龚 克 市财政局副局长

         蒋克旭 市环保局副局长

         傅立群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绪泽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 旭 市农委党委副书记

         朱恩东 市林业局副局长

         马云林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 冶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刘双元 市统计局副局长

         吴 靖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刘锦中 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刘 斌 葫芦岛国调队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徐长顺兼任。项目各项任务全部完成后,领导小组随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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