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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时间:2018-12-2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葫芦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
1、征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照或照)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照住宅房屋,参照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予以折半补偿。
3、征收区域内无照(证)的住宅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有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征收有照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原建筑面积45m2以下(不含45m2)的安置到45m2;45 m2-60m2(不含60m2)的安置到60m2;60m2-75m2(不含75m2)的安置到75m2;75m2-90m2(不含90m2)的安置到90m2;90m2-105m2的安置到105m2。原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05 m2的部分,按照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合理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950元/m2个人出资,享有房屋全部产权。经本人自愿,可在原安置户型基础上允许上靠一个户型,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1250元/m2个人出资,享有房屋全部产权。
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上述所定户型3m2以上,则不能作为本户型的安置用房;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上述所定户型3m2以内(含3m2)的,所差建筑面积部分按3750元/m2(即上靠户型增加面积出资价格的3倍)返款给被征收人;如安置建筑面积高于所定户型标准,超出安置户型标准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1250元/m2出资。
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45m2、60m2、75m2、90m2、105m2五种户型。
2、征收临时照住宅房屋,原建筑面积折半后,按有照住宅房屋安置。
3、原房照所载建筑面积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照小房大或照大房小):照小房大以产权部门核发的房照所载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照所载建筑面积部分折半后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照大房小按产权产籍测绘部门复核面积为准。
(三)征收产权不明的住宅房屋。
征收房屋过程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征收租赁、设有抵押权的住宅房屋。
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后,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同时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通知抵押权人。
(五)征收住宅院内的无照房屋。
1、征收主房院内的无照独立的住宅房屋(三面及三面以上墙体为该房屋墙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征收部门批准后,给予代建住宅楼房一户,建筑面积为45m2,代建费出资标准为1250元/m2,享有全部产权。
(1)被征收人具有本征收范围内的独立户口;
(2)房屋建筑面积在20m2—45m2(包括45m2),房檐距地面高2.2米以上,房屋具备居住、生活等使用功能;
(3)被征收人长期居住,未出租、转让的。
2、符合代建条件的本征收范围内的独立户口只能代建一次,代建后原无照房屋残值不予补偿。
原无照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5m2的,经代建后,超出45 m2以上部分按该无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该部分房屋补偿后不享受附属物补偿,不享受搬迁费。
代建户享受附属物补偿、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为每户300元。代建户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予代建。
(六)房屋室内装修和院内附属物的补偿
1、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2、附属物按照《葫芦岛市征收房屋室外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后)执行。
(七)住房保障。
征收公告发布前,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证》的被征收人享有下列优惠: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增加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无能力出资的,产权归公有,由被征收人按政府公有房屋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2、确属无能力交纳租金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记账,代交租金;有照房补交合理增加面积款后,代建房补交代建费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八)搬迁补偿。
    搬迁费按原房照所载建筑面积补助20元/m2
   (九)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费在实际过渡期限内,以每个房照作为1户计算,每户每月补助400元,暂时发放18个月,超过18个月的,在入户前一次性补发。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
    (十)搬迁时间奖励。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每户给予奖励3000元。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以后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一)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征收具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性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其营业损失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一)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征收产权证书载明商业用房的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房屋价值补偿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则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经营性商业用房,经营及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其他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征收补偿,以其产权证上标明的产权性质和用途,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企业的停产、停业及经营损失以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征收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就有关房屋安置、分配办法、优惠条件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予以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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