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8〕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做好环境保护税收入市区分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均纳入市与区分享范围。
二、市级分享环境保护税收入的50%,各区按照税收缴纳地分享环境保护税收入的50%。
三、环境保护税收入暂不纳入体制上解区上解基数。
四、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