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7〕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草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
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绿地率、水面率和雨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绿地、水务等相关专项规划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要求,将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地块,为雨水调蓄、行泄通道等设施预留规划空间,有效保护和扩大河湖水系、绿地湿地林地等生态空间。各区编制本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并与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做好衔接。
严格实施规划。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雨水径流排放总量和峰值流量,不得违规超排。将雨水控制与利用、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规划行政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完善标准规范。修订完善本市建筑、市政、道路、园林、水务等方面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突出海绵城市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评价等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编制相关规划、设计和效果评估的技术标准,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二)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新机场、2022年北京冬奥会赛区及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探索建立雨水排放费征收制度,提高全社会控制利用雨水的积极性。
(三)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建筑与小区要因地制宜采取雨养型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建筑与小区的绿地下凹率、透水铺装率和单位硬化地面配建调蓄容积等指标应满足本市地方标准和相关规划要求。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规划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四)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新建广场要因地制宜采取下沉式结构、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等措施,达到控制雨水径流的有关要求。推行城市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五)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加快实施雨污分流,城市新建区域要达标建设雨水管网、泵站等排水防涝设施,杜绝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市建成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微循环道路建设等,提高雨水管网覆盖率。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通过加强道路清扫作业、推广道路雨水口污物拦截装置等措施,减少地表径流产生的非溶解性污染物进入雨水管道。
(六)推进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增强城市绿地海绵体功能,基本消纳自身雨水,并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蓄滞空间。公园绿地、街旁绿地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排水设施等合理确定竖向高程,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小微湿地、旱溪等形式,优化雨水径流路径,增强蓄洪排洪能力,削减面源污染。道路两侧绿化带可采用生物滞留池、植草沟、生态树池等形式,充分接纳路面径流雨水。充分利用再生水厂周边绿化空间,建设具有净化初期雨水、调蓄周边雨洪水、提高再生水水质功能的湿地。
(七)提升城市河湖水系海绵体功能。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推进水系连通循环工程建设,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湖岸线和生态驳岸,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加快蓄滞洪区建设,提高区域雨洪资源调蓄、水质净化及防洪排涝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设在市水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各区政府是本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摆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快落实各项规划建设任务。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的支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二)加强试点示范。本市每年选择1-2个区域作为市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开展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推动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各区要参照市级试点模式开展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海绵校园”“海绵厂区”“海绵园区”等创建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加强培训和宣传。积极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和产品,组织开展相关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成果的宣传力度,开展海绵城市知识教育普及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任务分工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