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务计〔2018〕10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意见,并制定实施细则,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8日
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增收致富,现就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精准扶持为主题,以转变扶持方式、增强后期扶持对象自我发展能力为主线,通过部门联动,合力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完善、居住水平提升、绿色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增收致富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区为主体,融入发展。区政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统筹谋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集成各项政策,推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建设,促进移民增收致富并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2.突出重点,精准扶持。围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扶持措施,精准发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服务,改善人居条件,提升发展能力。
3.创新思路,示范引领。在扶持思路、方式等方面不断创新,鼓励移民创新创业,激发移民自身发展能力;通过政策带动,打造一批示范村庄和项目,引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
(三)总体目标
加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设,全面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增收致富,实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各区的平均水平、基础设施配套达到所在区的平均水平、居民居住隐患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促进移民与原住村民融合,构建和谐平安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二、扶持范围
经市政府2007年10月23日专题会审定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范围,包含:
(一)政府组织集中安置和分散插迁安置的农村移民所在的村;
(二)为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调出土地的村;
(三)水库建设中涉及“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
(四)现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所在的村;
(五)水库蓄水引起的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等影响的人口所在的村。
三、扶持资金
(一)按照本市已建立的“北京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18年起,继续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进行扶持。
(二)扶持资金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任务的落实,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四、扶持项目范围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且有市场前景的绿色生态产业开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设施建设、环境卫生、危房改造等项目;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田间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
(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五)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保障民生的其他项目。
五、组织管理
(一)各区政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融合发展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促进增收致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将扶持项目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轻重缓急统筹分配安排资金。年度扶持项目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需符合各区总体规划、功能定位、产业布局、移民规划和市级确定的年度重点任务。
(三)各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按照财政部门预决算和绩效管理等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已确定的年度扶持项目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工程类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项目的行政许可、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监理、招标、施工、验收等全过程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非工程类项目要编制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政策界限和标准执行。
(五)每年年初,区移民主管部门联合区财政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告,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分别于每年1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六、监督检查
(一)各区政府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区级审计部门审计计划。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三)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所在区酌情核减专项扶持资金量。
1.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2.虚报项目、多头申报,套取资金的;
3.各级审计中出现重大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
4.其它违反本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附则
各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依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京水务办〔201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