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发〔2016〕101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加强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以及《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市规划国土发〔2016〕10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现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代章)
2016年11月25日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
1.申请材料
1.1 申请材料形式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只提交复印件,登记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1.2 申请材料种类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④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属证明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提交不动产继承协议;
⑨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
⑩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查询结果》以及根据查询结果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
在不动产登记申请环节,登记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明确不能提供的原因。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同申请人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10.4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陪同申请人到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登记部门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工作人员应作为见证人在签署的文件上签字。
3.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登记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登记部门应当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附件2)。登记部门应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继承材料查验;特殊情况下,可与申请人共同约定现场查验时间。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三)继承材料查验
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
继承材料的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
登记部门通过查验工作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查验时,登记部门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2.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
3.查验程序
3.1 告知
3.1.1 工作人员自我介绍
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查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应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附件3)。登记部门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应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与申请人确定新的查验时间。经登记部门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3.1.2 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
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人员向登记部门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到场人员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及时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
3.1.3 签署相关文件
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人员认真阅读《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4),阅读后应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
到场人员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附件5),承诺书应由承诺人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
3.2 查验和询问
3.2.1 重点查验内容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3.2.2 询问与记录
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应由到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到场人员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
3.2.3 签署相关文件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附件6),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7)。
3.2.4 查验中止
经查验和询问,得知有继承人未到场的,或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附件8)。
3.3 查验结果意见
查验后,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附件9),就查验和询问过程中了解到的申请材料记载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权人对申请人取得继承权有无意见等进行说明。意见书应就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与询问结果是否一致进行判断。
该意见书作为不动产登记能否受理和受理后审核的参考意见,不作为登记材料存入登记档案,相关人员对该意见书应妥善保管。
(四)不动产登记受理
经查验和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登记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直接出具受理告知书;因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不动产的,应在申请人缴纳相关税款并向登记部门提交完税凭证后,出具受理告知书。
登记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不动产登记审核
受理后,登记部门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核实情况期间,不动产登记审核中止,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经审核,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
(六)公示及登记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附件10),公示期为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经进一步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未发生影响不动产登记情形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公示期间,当事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及异议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权属争议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