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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8-12-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京建法〔2015〕2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活动,确保住宅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

  (一)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混凝土的合同价款,且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按相关规定将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情况报监理单位核验。

  (三)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大体积混凝土60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混凝土坍落度等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管理

  (一)单位工程首次使用用于结构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总承包单位应组织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到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实施开盘鉴定。

  (二)未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的住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不少于3次的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并填写检查记录。

  (三)未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抽查,派专人或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不少于3次的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并填写相应检查记录。

  (四)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结构浇筑部位、施工方式和混凝土性能特点确定混凝土坍落度,坍落度符合《混凝土矿物掺和料应用技术规程》DB11/T1029表6.2.2规定。

  三、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逐车核查混凝土运输单中的相关信息,对粘聚性、保水性等工作性能进行观感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混凝土运输单签字。预拌混凝土检验时,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对坍落度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验收预拌混凝土的过程进行巡视。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预拌混凝土验收合格后,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进行预拌混凝土采购信息申报备案。

  (三)总承包单位应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视频影像应作为施工资料由专人管理,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

  (四)总承包单位应制定试验计划,做好用于检查混凝土结构强度的7d、28d标准养护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工作,并留存相关视频记录。视频记录应清晰反映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地点、制作全过程、试件编号、成型日期、混凝土强度等级,取样人、见证人等信息。提倡保障性安居工程采用混凝土试件植入芯片或粘贴二维码等电子信息标注技术。

  (五)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等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混凝土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在混凝土浇筑时,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在场,对加水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六)为确保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应保证混凝土有足够的带模养护时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保温覆盖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监理单位应采用回弹法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进行平行检验,每个强度等级至少抽取同类构件数量2%,且每个强度等级不少于5件。

  (七)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样检测,每层墙体、楼板至少各抽取一个构件。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总承包单位还应组织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和实施驻厂监理制度的驻厂监理单位参加。

  (八)监理单位应及时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工程检测结果,对混凝土7d、28d标养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工程,督促总承包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措施和结果及时录入上述系统。总承包单位未及时进行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对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力度

  (一)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应建立对所属项目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制度,并定期对项目预拌混凝土的采购、进场验收、浇筑、振捣、养护、拆模等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二)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预拌混凝土合格供应商名录、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监控、试块制作与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的视频监控、混凝土强度检测数据监控、检测不合格预警处理等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

  (三)总承包单位应定期对所属项目的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选取、合同价款、开盘鉴定实施、混凝土工培训、试验人员与现场试验环境及设施配备、试块制作与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的视频资料、混凝土生产过程监控、试块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审查、试验计划报审和监督实施、混凝土生产过程监控、混凝土浇筑过程旁站、混凝土养护过程巡视、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等进行检查。

  五、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监督管理力度

  市和区县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重点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混凝土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混凝土试件检测结果不合格处理情况,进一步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的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按相关记分管理办法进行记分处理,并纳入市场行为评价系统。

  参建各方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市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一)建设单位进行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

  (二)总承包单位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混凝土的。

  (三)总承包单位送检的混凝土试件弄虚作假的。

  (四)总承包单位在混凝土泵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的。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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