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5]1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等文件规定,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重点工程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或区县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持有《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审核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市或区县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在购买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时,没有取得重点工程审核表的,经原房屋拆迁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或房管局依据原始记录拆迁底账出具相关证明后,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交易时,可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房屋再上市时,可不再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四、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规定,经“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取得备案资格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适用本通知规定。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