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及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500元。
(二)招用女满35周岁、不满40周岁,以及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00元。
(三)招用女35周岁以下、男40周岁以下的,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补贴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续签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且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续签期限继续申请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或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作协议)解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岗位补贴。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附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招用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表1:岗位补贴资金审批表
表2:申请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