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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12-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海行规发〔2013〕4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9月23日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海淀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办法(试行)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土地权利归属和进行土地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4号),此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属于对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总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做到应发尽发,对于确权范围内已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向国土分局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后对原证书予以换发。

  二、确权范围

  (一)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范围为:

  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

  2.2010年1月1日后新增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

  3.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下列情形不在此次确权登记发证范围之内:

  1.列入区2015年前土地一级开发计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2.被土地违法查处后未落实到位的集体建设用地。

  3.属于绿隔地区3-5%建设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

  4.农民宅基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

  根据《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0〕7号)以及《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中的相关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按照建设用地形成时期,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1985年3月1日《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镇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民集体成员兴办的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并使用至今,可以确认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1985年3月1日《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起至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前,镇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民集体成员兴办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并使用至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区、镇(公社)或村(大队)批准同意的。

  3.当时已经进行补偿或安置的。

  4.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三)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镇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民集体成员兴办的企业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并使用至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镇企事业单位、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成员兴办的企业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并使用至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批准后,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确认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应为经依法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区用地现状,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批准用地单位。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已经撤销、合并的,或集体土地已由农民集体依法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

  (二)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使用情况,具体确认办法如下:

  1.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浴池、垃圾处理站、煤气站、公共广场、电管站、水管站、污水厂(站)、河道管理站等。

  (1)属于村(镇)自建自用的公共设施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

  (2)属于村(镇)与其他单位合作建设且由非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理的公共设施用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际管理单位,如用途发生改变,则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医卫慈善用地,包括医疗所(站)、养(敬)老院等。

  (1)属于村(镇)自建自用的医卫慈善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

  (2)属于村(镇)与其他单位合作建设且由非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理的医卫慈善用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为医卫慈善用地的实际管理单位,如用途发生改变,则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科教用地,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

  (1)对于利用农民集体土地依法兴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教委所属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且现状仍为教育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区教委,并加注实际使用的学校或单位名称;(参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

  (2)原用途为学校或其它形式的教育用地,因各种原因目前并未用于教育或者已经闲置的,经区政府批准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3)以私人或企业名义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

  4.机关团体用地,包括镇政府及村委会办公场所等。

  属于村(镇)自建自用的机关团体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

  5.集体产业用地,包括镇办企业用地和村办企业用地,以及出租或者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用于经营生产的用地。

  (1)未发生过流转的村(镇)集体企业用地的:

  ①有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批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

  ②没有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京政办〔2010〕7号)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通过租赁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

  ①地上建筑物为承租人自建,且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由出租方、承租方进行协商一致后,暂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待流转政策出台后予以变更登记;无合法手续或双方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自建房屋待租赁期满归出租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

  ②地上建筑物为出租人建设,以租赁房屋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包括承租人对原房屋进行过翻建、扩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给集体经济组织。

  (3)以入股及合作经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

  ①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②农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未经依法批准,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建设或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双方规范合作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期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后,暂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待流转政策出台后予以变更登记。

  (4)通过购买土地或房屋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鉴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尚未明确,暂不确权。

  (5)通过破产企业转让、企业兼并、集体土地房屋抵债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批准文件执行;未经批准的,暂不确权。

  6.其他特殊用地:

  (1)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由区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设施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部门。

  (2)关于供销社、农村商业银行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关于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网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591号)及《关于加快办理本市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4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所属的农工商公司及其他形式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作为权利主体申请。

  (四)对于需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实际用地单位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此次暂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暂不颁发,并在地籍管理数据库及土地登记卡等处注明实际用地情况。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程序

  按照《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要求,此次工作首先对纳入确权登记范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外业复核,复核后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按照本办法及《土地登记办法》中对于确认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一)提出申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事业单位或符合上述确权政策规定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确权审核

  1.镇级审查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的宗地以及所提供的材料,经镇政府复审无误并同意后,报国土分局进行审查。

  2.权属审核

  由国土分局组织对宗地的权属来源材料、土地规划、土地违法查处等进行会审。

  3.确权公告

  权属审核后,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公告应在镇、村张贴,并在国土分局门户网站发布。

  4.会审通过/政府确权

  对1991年6月1日前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并使用至今,权属审核及确权公告无异议后,由国土分局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汇报确权结果。

  对1991年6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间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权属审核后由国土分局分批次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登记发证

  1.政府审批

  区政府对国土分局分批上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结果予以审批。

  2.注册登记

  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手续。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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