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房地资[2007]333号
关于纳入归并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登记处:
自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若干规定》《关于本市内外销商品住房并轨的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在办理住宅类房地产登记时,对土地使用权来源的记载不尽一致。为了统一记载土地使用权来源,现将纳入归并范围内的住房在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归并范围的原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来源应当记载为“出让”,不记载土地使用年限,另在附记栏中记载“归并”。
二、已经办理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来源记载与以上规定不符的,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换发房地产权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