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中未涉及的补偿项目,可采取近似类比照、跨区域参照、市场价协商、成本法测算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协商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各区政府也可在《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补充标准,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未涉及农村居住房屋及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文件执行。
三、上述三项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请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该标准执行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并经鉴证的征地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附件1.pdf
附件:附件2.pdf
附件: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