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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12-2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渝府办〔2015〕1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安排,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主、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同时给予政策支持,引导群众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织购买的存量房屋,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
二、主要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
1.采购市场存量商品住房。主城各区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集中采购部分市场上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居民选择。房屋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相关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由主城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2.消化存量保障性住房。对于主城各区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安置房,满足危旧房改造群众安置需求后富余的存量住房可供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由主城各区政府参考代建价格,确定合理的购买价格。对于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危旧房改造安置房的方式,在满足社会需求后供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购房价格结算以同级财政审核成本为基准,由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等部门会审确定,及时结清。财政审核成本未确定前,可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工程概算单位面积价格作为暂估价进行预结算;财政审核确定成本后,按前述程序进行结清。
(二)政府组织购买。市城乡建委(市开发办)负责指导主城各区政府搜集整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源信息(包括区位、规模、户型和价格等),并搭建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由主城各区政府引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三、支持政策
(一)政策内容。
1.主城各区政府应统筹中央、市、区财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
2.主城各区政府要利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切实做好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工作。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有关方面的工作对接,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3.对于主城各区政府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的房屋,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安排给有关区政府。若前述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安排他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有关区政府核实后作挂账处理,按年度在市、区两级分成资金中逐年安排。
4.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为主城各区政府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房屋,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房屋用于安置的主城各区政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个人作为政策兑现主体。
(三)审查办理流程。
主城各区集中采购和组织购买的用于城市棚户区安置的房屋,由区政府负责审查安置情况,符合安置条件的报市城乡建委,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后,按规定安排相关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个人,根据所在区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按规定办理涉及个人部分的税费减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办理相关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税费减免工作。主城各区政府要做好安置情况的审查工作,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积极做好货币化安置的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释。
(二)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资金来源。
主城各区要抓住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机遇,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争取更多贷款资金。同时,要积极吸引和利用商业银行贷款、保险资金及社会资本,多元化利用资金,弥补资金短缺。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会稳定。
要加强工作中关键环节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做到公开透明,杜绝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行为发生。主城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安置对象审查职责,不得擅自扩大安置范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同时在补偿安置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确保社会稳定。
五、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自治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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