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民服务水平,切实打通服务群众和市场主体“最后一公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以网上行政审批改革为突破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
——坚持依法审批。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运用现代技术,推行网上审批,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改造提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功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进相对集中办理。市政府各部门要盘活用好现有办公场所资源,将本部门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受理,面向公众、审批量大的要安排专门场所统一接件、统一出件。市级层面要在工程建设等领域推进相对集中审批,将本领域涉及的多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整合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集中办理。深入推进并联审批,明确牵头部门,实行“一站式”审批;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协办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回复。同时,国务院对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等领域改革进行专门部署的,我市投资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改进受理方式。
(二)健全三级服务体系,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加强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构建上下联系、联通、联动的服务群众工作网络体系,2015年年底前全部达到规范化要求。大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结合区县(自治县)政府机构改革,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严禁“明进暗不进”或“体外循环”。因涉密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须经本级政府同意。积极推行首席代表制,充分授予现场决定权限,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首席代表即时作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办理,实现审批服务前移,提高当场办结率。
(三)全面推行受理单制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无法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的特定项目,实行告知时限清单制度,由相关部门在受理窗口的服务指南中具体规定告知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市级有关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法律法规未明确需由下级行政机关初审或审核的,逐步由市级有关部门直接受理。
(四)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推行审批标准化服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的基本环节,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减少审查环节,明确岗位责任,按环节细化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直接从事审批人员的规范管理,大力推进审批标准化建设,对工作纪律、仪容举止、文明用语等进行规范,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减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深入实施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除关系公共安全、生命健康、建筑质量、环境保护、金融安全等,且不需进行复杂技术审查的一般性行政审批,审批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法定时限缩短1/3以上,并在承诺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要结合我市电子监察系统改造升级,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推广两江新区政务服务经验,对政府鼓励的事项探索建立“预约办理”“专人跟踪协办”“联席会商”等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对批准的事项,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不予批准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二)编制服务指南,优化审批流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基本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本部门审批事项基本信息,逐项绘制简明、清晰的审批流程图,并在办公场所免费为申请人提供《服务指南》,列明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咨询电话、投诉电话、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一目了然。《服务指南》要在方便申请人取用的显著位置摆放,在部门网站公布并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对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摸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底数,坚决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及收费;对经确认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及收费,与行政审批项目一并对外公布。严格控制新设中介服务项目,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职能、人员、资产、财务、住所等“五脱钩”,坚决清除与部门捆绑的其他中介机构。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允许和鼓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依法开展业务。规范中介服务时限和收费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
(四)清理规范前置条件,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规范管理。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审批机关能够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必须依法规范办理,提高效能,并进行清单式管理。
(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网上审批。坚持前台审批与后台审批、网上审批与网下审批相结合,加快实施《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审批外,市级所有审批项目分批上网进库,逐步实现网上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网式办理。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每个审批事项明确唯一编码,动态反映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推进市政府部门之间、市与区县(自治县)之间行政审批网络见面、信息资源共享、审批结果互认,加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齐心协力,合力推进。市编办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清理和动态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指导市政府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规范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提请修订或废止。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负责,专题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加强信息公开,保障申请人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外,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要主动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实行“阳光审批”。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加强公众参与,形成倒逼机制。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宣传,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工作的情况,出台重大改革举措要听取公众和市场主体意见,切实建立行政审批咨询、听证、投诉、意见反馈、评价等公众参与的配套制度。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帮助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形成倒逼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探索实行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健全规范审批行为的考核制度,定期对经办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各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要切实履行指导、监督职责,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事项进驻及办理、审批时限执行、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以视频监督、数据监督为主的电子监察平台,实现对行政审批全过程、逐环节、逐岗位监督。要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清理规范工作,明确行政审批相应的追责情形和追责依据。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明确时限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要在2015年9月底前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受理单样表等送同级审改办备案。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行政审批事项按时办结情况书面送同级审改办,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送同级审改办。对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