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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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5〕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市棚户区改造既是惠及千家万户、造福子孙后代的民生工程,也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拉动投资和提振消费的发展工程。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自2013年8月开展以来,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重庆市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总任务为1233.59万平方米、142701户,时间紧,任务重。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明确牵头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联络机制。要注重加强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宣传,深入细致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量大面广,所需资金量较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强化资金保障。
(一)用好国家专项补贴资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确保国家下达我市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分配专项补贴资金时,要做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全覆盖”。
(二)积极争取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相关要求,对实施民生工程产生的政府性债务进行梳理优化,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创造有利条件,积极争取国开行专项贷款支持。
(三)努力拓展资金来源。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创新融资渠道,注重发挥好PPP投融资模式的优势,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各区县(自治县)采用发行企业债券、设立基金等其他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三、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市城乡建委作为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结合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配套政策,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人员,共同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资金筹集和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远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优惠政策可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65号)自行设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