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
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明确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决定;在责令交出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履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律程序。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申请市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负责收集以下材料交市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函、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地上物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委托评估权利义务告知书、地上物补偿告知书、被征收人土地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登记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到位证明、评估报告、评估单位资质、评估单位选择和强制执行应急预案等材料。国土部门在审查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收集的材料后,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三、除涉及公共利益外,不得向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引发的信访维稳等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国土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本通知适用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经开区、净月区、汽开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