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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 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12-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
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长春市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目标,有效遏制违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全市范围内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进行全面核查,查处违法用地,整治以抢建抢栽抢种为名,骗取征地补偿等行为。

  第三条 查处违法用地和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领导机构,统一组织调度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工作。

  第五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指派1名分管领导,抽调国土、农业、公安、规划、行政执法、拆迁、乡镇(街道)政府、村委会(社区)等部门人员,成立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和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的核查及整治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用地行为:

  (一)未依法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二)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

  (四)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行为。

  第七条 在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抢建温室、大棚和抢种花草、苗木等属抢建抢栽抢种行为。

  第八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2〕17号)发布前已经建成的温室、大棚和已经种植花草、苗木的,按照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原认定政策执行。

  第四章 核查立案

  第九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定计划、定人员、定区域、定责任,分组分片,逐村、逐屯、逐户进行核查。

  第十条 违法用地需重点核查:用地单位(人)名称、用地地类、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 抢建抢栽抢种需重点核查:单位(人)主体及身份证明、村委会出具单位(人)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招商引资项目证明、土地承包合同(流转、租赁)、实际种植情况、核查时点影像、种植时间、种植农作物的种类。

  第十二条 需要对破坏耕地程度鉴定的,委托有资质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对违法用地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予以立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在集体土地上的违法用地,由国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落实。

  第十五条 案件查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违法用地案件要全部立案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坚持“三段式”执法理念,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能自拆的不助拆,能助拆的不强拆,更新执法理念,减少经济损失,提升执法水平。

  (三)违法用地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第六章 移 送

  第十六条 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发现单位或个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耕地等涉嫌犯罪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十八条 国土部门负责违法用地案件的调查、取证、查处、移送;负责提供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拟征地位置图、卫星遥感图。

  第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核查范围内违法用地及抢建温室、大棚以及抢种花草、苗木等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法用地及抢建温室、大棚和抢种花草、苗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各村委会(社区)负责提供建设温室、大棚和种植花草、苗木等作物占用土地的承包(流转、租赁)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征地拆迁、安置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私作假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排查职责,谎报、瞒报、拒报违法行为信息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该查处的违法行为人不立案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编号:201303007。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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