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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 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
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长春市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的通告》(长府通告〔2012〕17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加强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清理整治因征收征用土地而突击抢建温室、大棚等骗取征地补偿的违法行为。


  二、范围内容


  在《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温室、大棚和种植花草、苗木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核查内容:经营者身份证明、村委会出具经营者是否为本村村民或招商引资项目证明、土地承包(流转、租赁)合同、实际种植情况、排查时点影像、种植时间、种植农作物的种类。


  (二)填报汇总:将排查内容按照排查登记表认真填报,上报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备案。


  (三)合法认定:建设温室、大棚和种植花草、苗木等行为,经认定为合法的,登记备案。在征收时,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违法违规查处:经认定为违法违规的,由认定单位下发《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清除。


  四、认定标准


  (一)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温室、大棚和种植花草、苗木等行为均认定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通告》发布后,未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在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温室、大棚和种植花草、苗木等作物,均认定为抢建抢种行为。


  (三)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通告》发布前已经认定的,按照原认定政策执行。


  (四)特殊情况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认定和公示。


  五、职责分工


  (一)排查及认定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小组负责。


  (二)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拟征地位置图、卫星遥感图,由国土部门负责提供。


  (三)清理整顿范围内用于建设温室、大棚和种植花草、苗木等作物占用土地的流转合同(承包、租赁)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各村(社区)负责提供。


  六、责任追究


  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应该给予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骗取补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组织领导


  为深入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姜治莹市长为组长,孙亚明副市长为副组长,国土、农业、公安、规划、行政执法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本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清理整治在集体土地上抢建温室大棚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负责本辖区内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温室、大棚和种植花草、苗木等作物的排查登记、合法合规认定以及整治等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长期的日常工作进行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挥调度,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二)精心准备、严格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熟悉业务人员,强化培训、周密组织,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


  (三)加大力度,从严查处。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坚决打击。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移送的,坚决移送。既要查事,又要查人。


  (四)把握政策,规范执法。在排查、清理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确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2013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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