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至明年年底,在全市市区范围内开展集中行动,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清理和拆除。为保证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广泛发动群众,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完善城市管理秩序,美化城乡人居环境,打造绿色宜居城市。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各城区、开发区要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具体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清运垃圾和进行绿化、美化。
三、拆除范围、重点及目标
(一)拆除范围、重点
拆除的范围:未依法经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重点拆除以下违法建筑:
1.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等建设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等建设的违法建筑;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8.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设绿色宜居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努力实现城乡建设的科学、和谐、率先发展为目标,既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也要实事求是、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根本上改善城乡环境,全面提升城乡建设管理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的行动。驻区单位和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服从所在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
(二)坚持广泛宣传、动员自拆原则。市政府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动员大会,新闻媒体提前介入,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报道,讲清违法建筑的危害,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动员和鼓励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权。采取自拆、助拆和强拆方式。违法建筑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
(四)坚持群众参与和阳光“拆违”的原则。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主动带头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发挥表率作用。
(五)坚持拆除与绿化、美化环境相结合的原则。违法建筑拆除后,各城区、开发区要及时清运垃圾,按照规划条件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建设。实行“拆、建、管”并举方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拆得了、建得好、管得住。
(六)坚持疏堵结合,维护稳定原则。将拆除违法建筑与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保证整治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又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保持社会稳定。
五、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全市的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9月—2010年2月)
1.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下发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2.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设立专栏、开展专题报道,街道、社区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揭示违法建筑的危害性,在全社会形成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大声势和执法氛围。
3.以街道和乡、镇为单位,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违法建筑数据库,并经各城区、开发区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城区、开发区指挥部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梳理,研究拆除违法建筑的范围、重点及目标,根据各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拆除实施方案。
5.对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的违法建筑典型,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及时进行拆除。
(二)第二阶段:全面实施拆除。(2010年3月—2010年9月)
1.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动员大会。下达通知,限期自拆。由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同时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2.督促自拆,进行助拆。在规定的限期内,对违法建筑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说服动员,做好督促自拆工作;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违法建筑,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组织人力、物力帮助拆除。
3.联合行动,依法强拆。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自行拆除或拒绝拆除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规划、国土、建设、市容(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停止水、电、燃气等供应的工作,工商部门应依法变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维持拆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各种突发事件。
信访部门做好强制拆除过程中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4.清理现场,及时清运。边拆除,边清运,边绿化、美化。拆除后,由城区、开发区及时清理现场,运出建筑垃圾,根据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绿化、铺装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
(三)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巩固成果。(2010年10月—2010年底)
1.违法建筑拆除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加强日常检查工作,杜绝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2.市领导小组对各城区、开发区拆除违法建筑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对应拆未拆的违法建筑,督促城区、开发区进行拆除,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六、职责分工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复杂,任务艰巨而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好市领导小组和城区、开发区指挥部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制度。
监察部门负责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党员干部带头拆除违法建筑行为进行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规划、国土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具体指导和督促各城区、开发区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包括强拆工作。
宣传等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拆除违法建筑的宣传工作,指导和帮助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做好市民群众过细的思想教育工作。
公安、信访等部门负责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安全保障和信访工作。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切实维护现场秩序,保证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拆除违法建筑期间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保等部门负责落实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低保、就业等救助帮扶措施。
建设、市容、园林等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后的环境方案设计及绿化、美化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打一场城市管理的攻坚战。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组织网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抽调专门人员,安排专项经费,完成市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下达的拆除任务。
(二)精心组织,严肃纪律
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制定本区域本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拆除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拆除违法建筑督查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在职责范围内必须查处和拆除,却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
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特别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关系,做到依法无情“拆违”,有情操作。对因拆除违法建筑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及时审理。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措施。要提前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预案,防止因各项工作不到位而出现恶性事件。
(四)广泛宣传,做好思想工作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公开曝光违法建筑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登门入户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拆除违法建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和拥护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五)长效管理,巩固成果
巩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成果,防止违法建设反弹,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系,加强信息沟通,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完善查处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筑的配套法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合格的执法人员和相应设备。
2.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实施查处违法建设分级检查和报告制度。由各街道和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筑,事先进行劝阻,并向所在辖区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报告。
3.坚决拆除违法建筑,对新发生的违法建筑要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处理一起。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所属职能部门、街道、乡、镇制止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与责任追究,并向市政府报告。
4.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明确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建立制止违法建设的协调机制,凡使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卫生等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予以纠正。对新建违法建筑,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不予提供服务。监察、公安等部门,必要时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人进行查处。
八、总结表彰
2010年底,由市政府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