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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2-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长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积极探索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方式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

  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是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是深入落实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方法,是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管理的需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参与土地流转主体,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向依法登记管理转变,有利于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秩序,有利于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质押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稳定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土地台帐、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清查,通过清查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坐落、现有的实际面积、等级等,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不是重新调整原有承包关系,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决不允许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的承包地。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通过对现有土地进行实际测量,并把实际测量的面积连同原有承包面积如实记录在登记簿和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上。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在确权时以现承包人确权,及时变更承包关系。要实现“四统一”和“五到户”,即:承包地面积坐落、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统一;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三)尊重历史的原则

  要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对原有的承包关系和面积不做调整,也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磨牛地、林遮地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并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对于农民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国土地类不改,林地权属不变。对农村土地与国有林地、草原及水库、河道泄洪区存在土地面积或权属争议的,清查中暂不予以确认和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认登记。

  (四)民主协商的原则

  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对土地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对于在试点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试点的工作目标是发现问题,研究方法,总结经验,为更好地开展确权登记工作打好基础。通过试点,实现“两清一证”:即查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含国有村用)耕地、四荒等土地资源情况,查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情况,为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摸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

  要集中时间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清查工作,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查清农村土地面积底数。要以二轮承包工作为基础,依据既有的土地承包关系状况,完善相关手续,拾遗补缺。要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

  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土地承包状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要在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要标注承包地的“四至”坐落,标注的内容要与农户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一致。

  3.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承包地被征占、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为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凡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申请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注销的每宗承包地块组织核实。对土地经营权权属难以确定或存在争议的,暂不列入登记范围。

  4.开展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

  在登记簿和经营权证书上采取插页、在地类项标注等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标注。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位,做好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

  5.建立和完善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清查、档案管理、经营权登记等各项工作制度,探索形成一套完整的确权登记工作制度。

  四、试点范围

  根据市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都要选一个村或组进行试点。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12月1日—12月20日)

  1.成立机构。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抽调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试点工作组,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确定试点单位。参加试点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试点村或组。试点村或组自然经济状况要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

  3.进行宣传动员。一是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要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动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试点乡、村、组要分别召开乡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让每一位农民都了解此次确权登记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原则,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各户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三是以村、组为单位用横幅、标语、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向每户发放确权登记颁证宣传提纲,做到家喻户晓。

  4.开展培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乡、村及相关部门试点工作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以及工作操作规程和技术,明确试点任务。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2月21日—2010年1月10日)

  对二轮土地延包台帐、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一是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二是要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

  (三)清查核实阶段(2010年1月11日—1月31日)

  1.实施清查。由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组织勘测核实面积,划定各村组所有土地的边框四至,绘制平面图,明确土地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县(市)区农业部门干部、国土部门专业测绘人员、乡村干部、村民代表组成土地实测小组,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等档案资料,对村组土地承包关系、各农户承包的土地面积、地块、空间位置进行实地测量,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与实测结果的区别,制作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

  2.梳理和解决矛盾。对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进行公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收集农民的意见,对清查核实阶段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依据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审核登记。对清查的情况和对各种问题的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认每一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位置及边框四至,对承包合同记录面积与实际丈量面积不符的,进行换发合同,并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建立新的土地台帐,由农业部门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簿。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调处后再进行登记。

  (四)颁证阶段(2010年2月1日—3月20日)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情况再次公示,确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行正式登记,并以登记簿为依据,由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对农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3月21日—3月31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作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将试点工作总结于2010年3月底前上报长春市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长春市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崔杰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李树国、市委副秘书长刘福臣、市政府副秘书长史长友、市农委主任张德祥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调度、工作指导、政策咨询、督促检查。各试点县(市)、区和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的试点实施方案要在准备阶段结束前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职责分工及经费保障

  (一)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土地勘测情况和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基本农田到户入证工作。信访部门要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其他相关部门要按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落实工作经费

  按照省工作方案要求,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不得批准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不宜收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的要求,试点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由市和县(市)、区和开发区财政承担,不得向农民收取。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崔 杰 市 长

  副组长:李树国 市委副书记

      刘福臣 市委副秘书长

      史长友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德祥 市农委主任

  成 员:朱亚福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胡延生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宁 市发改委主任

      王 南 市监察局局长

      李 林 市司法局局长

      于瑞敏 市信访局局长

      李 旸 市民政局局长

      孙英利 市林业局局长

      周凌成 市水利局局长

      杨泗祖 市畜牧业管理局局长

      杨立华 市农委副主任

      张永久 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任由杨立华兼任,副主任由市农委农村经济管理处处长郭晋巍、市农经总站站长李海竞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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