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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时间:2019-0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平市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四平市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吉环发〔20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改善和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四、划定范围 

  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包括51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个自然保护区、7个市(镇)建成区,总面积为24875.6152公顷。

  (一)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总面积为8138.8052公顷。其中包括:二龙山水库、下三台水库、山门水库、转山湖水库(视同饮用水水源)4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杜大城、河夹信子、十家堡3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44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二)市区自然保护区。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禁养区,总面积为1023.54公顷。其中包括山门中生代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禁养区面积分别为342.54公顷、681公顷。

  (三)市区城镇居民区。将市区城镇建成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总面积为15713.27公顷。其中包括市区、山门镇、叶赫镇、石岭镇、孟家岭镇、郭家店镇、十家堡镇,禁养区面积分别为10447.3公顷、549.45公顷、537.82公顷、1566.71公顷、488.98公顷、1374.14公顷、748.87公顷。

  (四)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以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把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严格审批,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二)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已有养殖场(小区)。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协助,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界定的标准,进一步排查核实,尽快制定关闭、搬迁方案,确保辖区禁养区内已有规模养殖场(小区)在2017年10月底前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

  (三)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六、说明事项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二)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适用于四平市市区内省定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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