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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源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辽源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11号)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土整发〔2012〕1号)精神,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3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我市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二章 加强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依照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落实共同责任的组织形式进行管理,统一规划土地整治项目。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监察、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水务、林业、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我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同时成立项目指挥部。项目指挥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明确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全市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和考评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开展。主要职责:

  (一)督促协调各县区政府落实土地整治项目目标任务和配套资金,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绩效考核,健全并执行监督检查和问责制度。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是辖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对项目实施负总责。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踏勘、选址、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区政府,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由县区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单位,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由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理机构承担,一般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参照省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在市、县区相关部门办理。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负总责,并对县区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建议书(专项规划或方案)确定后,可行性研究成果申报前,完成项目法人单位组建工作。

  (三)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初步审查、资金申请、工程招投标、实施管理、竣工初验和工程移交等。项目承担单位在确定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时,要坚持参建单位承揽的项目与其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严禁超资质和能力承揽土地整治项目。

  (四)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须认真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减少中间拨款环节,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将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报所在地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落实项目目标任务责任制,建立绩效考核问责制。严格执行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全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查、检查、审计和调查研究等工作,科学编制并及时上报项目总体方案、年度方案(计划),认真执行项目报备和进度报告制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和绩效考核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领导人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项目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建设相关单位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相应责任。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督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监理,提供技术服务。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组织农民参与项目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组织单位、单项工程验收,定期开展项目内部审计,做好相关工程移交工作,及时做好项目实施阶段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建立项目实施动态巡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等情况,并组织做好相关方案(计划)编报、项目报务和进度申报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项目投资增加部分应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 严格遵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1〕65号)要求,推荐资质良好、具有相关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由项目主体在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以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招标一律进入省政务大厅组织进行。施工单位资质为二级以上,具有市政、建筑、道桥、水利水电二级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资金需做到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管理和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分部工程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验收,竣工初验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终验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后,做好竣工自查和初验准备工作,并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初验申请。

  竣工初验应当提交项目竣工初验申请报告,并附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土地权属报告以及项目竣工图等资料。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报。

  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按照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对工程及项目实施全部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结合验收阶段工作,进行验收自查,并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各阶段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核查,组织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环保等有关行业专家,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内业核查和会审等方式,进行项目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初验报告或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初验后,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编制有关材料,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综合效益,报经省财政厅审查竣工决算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项目终验。

  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下达批复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将项目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限期内积极组织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要求。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涉及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变更的,要及时开展变更调查,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目参建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登记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各环节文件、资料和图件等,立卷归档,分类管理,安排专用场所保管。

  勘测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应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项目及档案管理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移交及保存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县级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移交管护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应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切实做好工程后期管护工作。项目移交管护管理办法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县区政府的规定,与项目接收管护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项目资产移交管护协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项目资产移交清单,移交给接收管护单位。

  项目涉及权属调整的,应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明晰土地权属和土地权益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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