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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关于加强城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坚决纠正、有效遏止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面貌,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建设“和谐宜居城市”的发展目标,经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就我市加强城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一)成立辽源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中级法院、市新闻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龙山区政府、西安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

  辽源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违办”),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牵头、统筹、汇总及信息收集,对区、有关部门拆违工作检查指导。

  (二)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区拆违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所属拆违办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拨付必要经费,配置必需的装备和设备,落实拆违施工力量,确保拆除工作的有力推进。

  二、明确范围,严密程序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实施拆除行动。重点区域包括:龙山区、西安区、辽源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含乡镇)、近期拟规划建设区域、城乡结合部、环路两侧、主次干道两侧等。

  (二)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彻底拆除。一是占用消防通道、地下工程、防洪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影响输配电安全的,压占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的;二是占用小区公共部位、空间,影响居民区安全、出行、卫生、安静、绿化、观瞻的;三是占用公共广场、绿地、公共用地、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压占规划道路红线的;四是擅自改变建筑平面位置、高度、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窗改门),改变墙体承重结构的;五是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乡规划或超过规划标准以及改变用途的建筑;六是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三)在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置上严密程序,严格执法。市住建局是我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执法主体,承担违法建筑的立案、调查、认定和处罚(强制拆除)的行政职能。一是在认定程序上,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立即向涉嫌违法建筑具体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暂停施工,然后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认定证据。二是对基本事实清楚的予以责令整改,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仍未整改的,除作没收、罚款处理外,要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相对人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市住建局规划执法大队组织强制拆除。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可采用公告形式告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不服的,可在《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予以保留或没收,其他必须拆除。对新建的违法建筑和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要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五)越权批准以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批准的违法建筑,其批准文件无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批准单位负责赔偿。

  (六)在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对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对屡拆屡建或者有意违建骗取征收补偿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违法建筑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违建者自行负责。

  三、明确分工,合力推进

  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辽源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指挥部负总责,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形成联动体系。

  各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明确街道、乡镇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工作目标;督促街道、乡镇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及时劝导或上报;处理因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引发的信访投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全市统一组织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动的风险评估和信访投诉接待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秩序,及时制止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市监察局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的渎职、失职和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问责。

  市民政局负责涉及特殊(困)群众的救助事宜。

  市住建局负责对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

  市公用局在城管、供热、环卫等方面配合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统一组织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动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做好查处违法建筑的宣传报导工作;同时负责做好相关不实报导、负面报导和炒作的化解平抑工作。

  工商、农业、畜牧、卫生、文体、税务、环保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证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不能按规定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房屋合法证照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违法建筑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的送达工作,当事人不在场、拒不接受调查或不签收执法文书的,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做好工作。

  四、采取措施,完善机制

  (一)建立巡查发现机制。

  各区拆违办要组织巡查,加强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组织、发动居委会等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区的拆违办或物业管理部门。市住建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加强其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行为的巡查、劝阻和制止。

  市住建局负责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城市中心区域、城乡结合部、近期规划拟建设区域、环路和主次干道两侧等。

  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制定巡查控管方案,落实责任人员,明确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并与市住建局建立工作会商和协调配合制度。

  市、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巡查工作要形成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提高巡查控管效率。负有违法建筑巡查责任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街道和社区发现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立即上报区拆违办,区拆违办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对处理未果的,及时上报市拆违办。

  2. 市拆违办应在接到区拆违办或有关职能部门的报告以及群众举报后,及时安排执法部门到现场核查,采取摄像、照相或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

  3. 按照巡查规定的责任区域和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4. 发现堆有建筑材料、有违建苗头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二)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市、区拆违办要建立违法建筑举报和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做到有报必记、有记必查、有查必处、有案必结,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市、区拆违办应建立违法建筑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制定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因失查、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法建筑必须自行组织拆除,否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行为的,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安置村民拆迁户和批准建设村民住宅的,应依法追究批准人责任。

  凡对违法建筑查处、监管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建立工作考核机制。要层层制定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于每年年末进行专项考核,市、区政府召开总结会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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