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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9-0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辽源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        

  辽源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信访局、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测绘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2〕36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义重大,是维护农民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必要手段,是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的必行之路。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目标和任务

  各县区要形成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由政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据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各类土地使用和登记等档案资料,组成工作队伍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抓紧推进和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铺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对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开展土地总登记。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要以宗地为地籍调查单位,查清辖区内每一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基本情况,形成地籍档案资料,并以此为依据登记造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等工作统筹协调,应(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的农用地,不再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保不重不漏。以符合发证条件的总宗地数为基数计算应发证率。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强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宗地统一编码采用“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工作方式同步进行。

  (四)加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结点,将调查成果与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可实时更新、土地登记结果准确、地籍档案完整的土地管理信息体制,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地籍管理的社会化服务程度。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

  (二)依法登记,保护合法权益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有序开展权属调查,切实保护土地权利合法权益。对土地确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充分考虑土地权利取得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变化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尽量维持现有的土地权利现状,并规范到法律法规层面上来;对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产生的土地权利,可以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处理、严格规范、积极确权,妥善稳步扩大土地权利登记覆盖面。

  (三)公开公正,维护和谐稳定原则。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益,防止因工作失误引发新的矛盾。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议事会的作用,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制定解决预案,确保稳定。对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解决的,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缘由以及各自主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部分,可以先行分割出来予以确权登记发证,避免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权属来源不清或者争议较大的,不计算在应发证率的基数内。土地证书发放前,应当在所在地主流媒体或者乡镇、村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广泛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全面覆盖,村民自治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遗漏。要尊重村民意愿,经村民代表大会等会议决定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登记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四、工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1. 制定方案。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各自实际,具体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 成立组织。市、县区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组织领导、人员及职责分工、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实施步骤、组织方法、经费预算和下达计划等保障措施,做到组织领导、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政策细化、质量控制、监督检查、成果管理“7到位”。

  3. 落实经费。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做好调查登记发证所需的通告、宣传材料、表格、土地证书等资料及仪器、工具准备。

  4. 搜集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及近期遥感卫片、航片、各等级控制点等资料。

  5. 开展培训。组织技术培训,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熟悉技术路线,掌握操作要领,规范工作程序。

  6. 做好宣传。利用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各种会议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程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方法步骤。

  1. 申请。土地权利人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地籍调查。各县区要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实测的方法,查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3. 权属审核。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和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有关权力部门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认定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

  4. 公告。将审核结果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和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5. 注册登记、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市、县政府审批后颁发集体土地权利证书。

  6. 信息化管理。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档案数字化,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

  (三)进度安排。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 准备阶段(2012年8月底前)。完成包括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经费、宣传动员、发布通告、培训人员、收集资料和制定工作方案等。

  2. 实施阶段(2012年9月—2015年12月)。2012年年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制镇地籍调查完成个数达到80%以上,村庄地籍调查每个县区完成自然屯个数达到20个以上;2013年底建制镇地籍调查全面完成,村庄地籍调查自然屯覆盖率达到30%以上;2015年12月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 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6月)。分级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市、县二级农村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此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辽源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魏启生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刘剑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钟 云 市信访局副局长

  于 彬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兆卿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兴和 市住建局副调研员、规划处处长

  刘文俊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朱永库 市农委副主任

  李学政 市水务局调研员

  刘海峰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岩松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田秀梅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贾进财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贾进财(兼),联系电话:5098755。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负责审定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抓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自查、成果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定期检查,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地位,由乡镇政府组织村、组干部,广泛吸纳村民代表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协调解决基层土地权属争议。

  六、职责分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会同市监察、民政、财政、住建、农业、水务、林业、法制、测绘等部门组织实施,对发证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市信访局负责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信访案件。

  市监察局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县区、乡镇级行政界线的确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市财政局负责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市住建局规划处负责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国有交通运输用地范围及法律依据。

  市农委负责审核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备独立行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资格。

  市水务局负责山塘、水库、河流、溪滩等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助调处权属纠纷。

  市林业局负责林地权属界线审核,指导、协助调处林地权属纠纷。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定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和争议处理。

  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协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界线核定和权属审核,配合开展地籍测量。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农村地籍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调查成果质量。采用影像判读与实地测量、全野外实地测量、航测成图与实地勘(丈)测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制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充分利用现有或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获取的航摄(测)数据,制作调查工作底图下发各地使用。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开展工作积累经验。要选择信誉度好、技术力量强、具备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机构资质的专业队伍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抓好技术培训,市级负责对乡镇干部、国土资源所有关技术人员的政策法规的培训,县区级负责对村干部的政策法规的培训。

  (二)制度保障。主要建立七大制度:一是目标责任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级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完成期限。二是领导小组联络员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指定联络员,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参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三是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级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各县区于每月3日前上报本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完成登记发证任务。四是资质审查认定制度。充分发挥第二次土地调查承担单位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专业技术力量。应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以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效率和规范化程度。五是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需由调查队伍或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六是权属争议调处机制。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导协调调处工作,确保农村地籍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信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要加强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七是检查验收制度。要加强对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县级初检,市级复查,省级验收制度。

  (三)宣传保障。市、县区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的重要意义。重点加强对乡镇、村、组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本次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经费保障。工作经费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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