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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将二手房纳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0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通市政办发〔2016〕10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将二手房纳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居住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积极推进。政府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各部门统筹协调,提供服务,加快安置进度,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

  (二)居民自愿、自主选择。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由居民自主选择二手房。二手房房源可在政府提供的二手房信息中心选择,也可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在通化市区内自主选择。

  (三)公开透明、房屋价格双方自主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双方自主协商定价,交易程序公开透明。

  二、纳入货币化安置的二手房应具备的条件

  (一)二手房房源应具备下列条件:

  1.房屋产权清晰,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测绘单。

  2.房屋所有权完整,无抵押、无查封、无权属争议。

  3.房屋权属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应出示原件。

  (二)购房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购房人应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件不一致的应按规定进行变更;被征收人不明确的,购房人应提交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确权的法律文书;被征收人已经死亡的,购房人应提交继承该房产的公证书。

  2.被征收房屋为公产的,应先行办理房改手续。

  3.购房人应提供与产籍管理部门相一致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信息,如不一致以产籍管理部门档案为准。

  (三)下列二手房不纳入货币化安置房源:

  1.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的房屋。

  2.已确认的老旧危楼或使用年限超过40年以上的(以房屋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三、二手房价格确定及税费缴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不低于税务部门确定的区域价格的基础上,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二手房价格。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不含享受棚改政策部分),由双方协商确定缴纳人,并按规定缴纳。

  四、安置程序

  (一)确定安置对象。经省、市政府批准,在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的居民为安置对象。

  (二)确认安置面积。市房屋征收机构对拟改造的房屋,依据相关规定及房屋条件情况,确认可享受的安置房面积(按多层楼房补偿面积)。

  (三)签订货币化安置确认单。市房屋征收机构依据可享受的安置房面积,按评估价格折算出货币补偿金额。对附属物、住宅兼营业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奖励费等按照征收规定进行评估,并计算出相应补偿金额。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总额确认单,并发给被征收人相应金额的购房通知单。

  (四)选择二手房房源。购房人取得购房通知单后,可到政府公布的二手房房源信息中心或在通化市区内自主选择符合货币化安置条件的二手房房源。超过三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通知单自动失效,由政府统一定向安置。

  (五)签订货币化安置(购买二手房)协议及房屋交易。购房人与二手房房主达成初步协议后,经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确认产权信息后,同市房屋征收机构签订货币化安置(二手房)协议(三方协议)。缴纳相关税费后,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产权交易并履行相关手续。

  (六)房款结算及证件领取。购房人与二手房房主持房屋交易相关手续,到市房屋征收机构结算房款,并到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五、责任分工

  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二手房纳入货币化安置工作。市棚改机构负责审查相关信息及申报材料,并协调相关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市房屋征收机构负责确定被征收人安置房的面积、签订安置协议、会同棚改机构为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安置二手房屋提供服务。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搭建二手房信息平台,为棚改居民提供符合要求的二手房房源信息,做好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审核服务工作。

  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守工作纪律,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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