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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规划建设少数民族民俗村实施方案

时间:2019-01-0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通市政办发〔2015〕15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化市规划建设少数民族民俗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通化市规划建设少数民族民俗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化市规划建设少数民族民俗村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和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少数民族民俗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改善民生为核心,把经济发展、兴边富民、新农村建设、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民俗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特色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适应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旅游需求,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把握民俗村的发展规律,结合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历史背景和发展水平,做到综合考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从自身优势出发,与扶贫开发、生态旅游、文化保护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当地的各项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兼顾。发挥好专家在规划制定中的专业作用,建立健全规划项目的专家论证、社会公示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征集制度。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区)要把民俗村的规划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政府在民俗村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同时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民俗村的保护、建设与发展。

  (四)村民主体、自力更生。项目坚持以民生为本,使村民直接受益。项目决策、规划、实施、监督等过程都要吸收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充分调动和发挥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村民的文化自觉性和自我发展能力。

  三、规划建设目标和标准

  建设目标:从2016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扶持建设一批服务功能齐全、带动作用明显、具有鲜明少数民族民俗特色的民俗村。

  建设标准:

  (一)村容村貌美观整洁,道路通畅,旅游、餐饮、住宿、通讯、购物等配套设施齐全,历史、人文、自然、田园和乡土风情特色鲜明,农村生产、生活体验项目丰富。

  (二)群众收入大幅提高。基本形成“一村一品”的特色产业,村民人均收入稳步增长,民俗村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要高于全市平均水平5%以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生状况进一步改善,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民族特色旅游业得到长足发展。充分发挥民俗村自然风光优美、人文景观独特、民族氛围浓郁的优势,把经济发展与民族特色旅游、民族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培育壮大旅游业。将民族文化元素有机地融入到民俗村旅游产品开发的各个环节中,培育一批民俗村旅游示范点,形成特色民俗村旅游品牌。

  (四)民俗村特色民居和民族文化得到合理保护。建筑典型特征得到彰显,传统建筑技艺得到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有效传承,民族文化保护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五)民族关系更加和谐。农村基层组织作用进一步发挥,农村民主管理规范有序。经常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互相离不开“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认识不断深入,各民族相处更加和睦。

  四、扶持政策

  (一)加强对少数民族民俗村的合理规划。市、县(市、区)两级规划部门要支持少数民族民俗村建设,积极推介符合国家规划编制资质要求的企业,帮助民俗村完成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要突出民俗特色,符合低碳生态、绿色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少数民族民俗村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税务、林业、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主动、快捷、优质地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休闲旅游项目、民生经济发展项目办理相关手续。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各类项目提供信贷服务,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及时提供项目贷款。

  (三)确保民俗村规划建设发展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保证民俗村建设用地需求。积极鼓励整治废弃土地和闲置土地,推进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拓展民俗村建设用地空间。允许民俗村在当地区域内实现耕地问题动态平衡。

  (四)灵活调配土地使用。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和依法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促进民俗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允许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进入民俗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或兴办企业。鼓励民俗村积极探索、拓宽征地补偿渠道。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鼓励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促进土地向符合国家土地政策要求的少数民族民俗旅游项目转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规划建设少数民族民俗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委,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推进民俗村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体制,坚持和完善市级牵头、县级抓落实、乡镇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方面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宣传。加强对民俗村规划建设目的、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发动群众力量,调动村民参与规划建设的自觉性和参与项目的主动性、积极性。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民俗村规划、发展及建设成效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面,形成特色品牌。

  (三)精心组织。民俗村的规划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组织好项目申报,加强对民俗村的规划设计、项目施工的具体指导;突出特色,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项目,保证建设质量和进度,力争出精品、出形象、出效益。

  (四)多元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和有关政策,县级政府安排的资金项目要向民俗村倾斜。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援助投向民俗村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加民俗村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产业发展、旅游开发。

  (五)监督检查。市规划建设少数民族民俗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民俗村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考核验收。各县(市、区)要建立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附件:通化市规划建设少数民族民俗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通化市规划建设少数民族民俗村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乔 恒 市长

  副组长:纪凯平 副市长

      柳 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孙梁国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曹东根 市民委主任

      王毳毳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平 市财政局局长

      丁 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希国 市环保局副局长

      赵 禹 市城建局局长

      李云玉 市水利局局长

      曹慧峰 市农委党委书记

      张玉霞 市文广新局局长

      张金山 市林业局局长

      包铁锋 市工商局局长

      闫 平 市旅游局局长

      李 涛 市规划局局长

      毕洪利 市国税局局长

      睢立军 市地税局局长

      丁延青 中国人民银行通化中心支行行长

文档附件:
zf1515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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