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市政函〔2016〕17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
通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在充分论证、测算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该标准,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快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应对和妥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二、做好衔接,平稳过渡
凡须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用地,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切实保障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妥善搞好新、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衔接工作,防止新老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存在差距而导致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严格审核,强化监督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报批的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防止侵害被征地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此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在本次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范围内,研究细化本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同时制定其他地类征地产值标准并及时公布。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通化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序号 | 县(市、区) |
年产值标准范围 (单位:元/亩) |
倍数 |
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1 | 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 | 1200—1350 | 25 | 30000—33750 |
2 | 集安市 | |||
3 | 辉南县 | |||
4 | 柳河县 | |||
5 | 通化县 |
注:倍数包括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不含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