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政办发〔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充分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本着“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宗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结合《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一次性处理解决无籍房屋工作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办发〔2015〕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无籍房屋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无籍房屋首次登记的办理主体问题
无籍房屋首次登记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建设单位不存在,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负责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无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无籍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单位(物业企业、其他房屋管理部门)代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原建设单位存在或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经无籍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30日内仍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无籍房屋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单位(物业企业、其他房屋管理部门)代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关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问题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视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发〔2016〕6号)第9.1.3项“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三、关于缺失建设用地手续问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无籍房规划审核认定测绘报告》的内容,出具地块位置、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说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与首次登记办理主体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补签《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符合划拨供地方式的项目,根据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向首次登记办理主体核发《划拨决定书》。
对缺失建设用地手续但已经完成转移登记的房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无籍房规划审核认定测绘报告》的内容,出具地块位置、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的说明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房屋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对土地使用面积进行分摊登记,其中划拨土地转出让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涉及的补交土地出让金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分摊的土地面积×基准地价纯收益收缴。
四、关于欠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暂时无法收缴的,按照《实施意见》进行依法追缴,不动产登记机构先行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五、关于税款未缴清问题
(一)开发主体消失的税款处理。
对开发主体消失的(原建设单位不存在)首次登记对涉及有关税费暂时无法收缴的,按照税费分离的办法,由税务机关调查涉税金额,并由相关科室登记造册,依法追缴税款。
(二)开发主体未消失的税款处理。
对开主体未消失的(原建设单位仍然存在)应按照规定为纳税人开具购房发票,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六、关于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问题
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未进行验收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无法组织验收的,可以委托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鉴定应当在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进行。鉴定结果为A、B级别的,鉴定报告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鉴定结果为C级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公告,督促责任人负责加固,加固后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
七、关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问题
城乡规划部门在《实施意见》附件2签署的无籍房屋符合规划要求结论,视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八、2013年6月30日以前,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登记的住宅及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的不动产登记参照执行。
九、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